本網鹽城訊:因看中專賣店一輛電動車,遂產生設局“騙車”的念頭。于是通過雇用不知情的農民工,利用其作自己的“擔保”,以試車為名將電動車“騙車”。2009322,江蘇省建湖縣人民法院以盜竊罪判處被告人張某拘役6個月。

200811月,張某謊稱為岳母裝修房屋,在勞務市場找到素不相識的農民工馮某,并對馮某稱其岳母對外人裝修不放心,要馮某與其以表兄弟相稱。兩人乘車到建湖縣某電動車專賣店下車,張某對馮某講其岳母家就在附近,提出先買輛電動車再去裝修。進入專賣店后,張某不斷在店主面前稱馮某為表弟,并不時詢問其對電動車的意見。最后張某就之前已看中的那款車與店主經過討價還價后成交。付款前,張某提出要試車,店主以為馮某是張某的表弟,有其在場沒有丟車危險,于是應允。張某駕車后一去不返。經鑒定,該電動車價值2200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盡管被告人張某使用了欺詐的手段,使受害人產生了錯誤認識,但受害人并無轉移占有的處分行為與處分意思,因此張某的行為不構成詐騙罪。張某以不法所有為目的,以平和手段,違反財物占有人意志,將財物轉移為自己占有,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鑒于被告人張某全部退還贓款,可酌情從輕處罰,遂作出以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