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5G時代到來,智能手機不再作為簡單的通訊工具,而是集社交、學習等多種功能于一身的“必需品”,很多家長都為孩子購置了智能手機,以便用于聯系或方便孩子進行線上學習。

說起消費購物,只要你情我愿、錢貨兩清,似乎沒什么不妥。但如果消費方是未成年人,且消費金額較大,在未經家長同意使用“巨款”偷買手機后,家長能要求全額退款退貨嗎?

基本案情

小龍今年15歲,隨著母親吳某生活。今年5月,吳某在整理家務時意外發現了櫥柜中的一臺iPhone11手機。經詢問,小龍承認今年2月自己受廣告推送、周邊同學影響,加上疫情期間線上學習的需求,背著她在某購物平臺上下單購買了手機。

發現后的第一時間,吳某多次電話聯系該購物平臺客服,申明是孩子未經家長允許自行網購手機,要求處理??头Q手機并不存在質量問題,不同意退款。

因協商無果,小龍遂訴至鼓樓法院,請求法院判決確認小龍與該購物平臺之間關于購買iPhone11的網絡購物合同無效,并退還購機款。吳某作為其法定代理人參加訴訟。

原告法定代理人吳某認為:

小龍年僅15歲,作為未成年人,單獨購買高檔手機的行為與孩子的年齡及智力水平都不相稱,因此,購買手機的行為應認定為無效。且在疫情最為嚴重、小區實行封閉管理期間,該平臺配送員聯系小龍收貨并當場清點現金,違背了無接觸配送的防疫要求。

被告某購物平臺辯稱:

小龍已近15周歲,購買手機未超過其認知和判斷能力,其年齡和智力可以對交易過程和交易后果有清晰認知,屬正常合理消費。手機已正常使用近半年時間,無質量問題,不同意退貨。因小龍要求貨到付款,疫情期間進行接觸配送實屬特例。

了解了案件詳情,法院又是如何認為的呢?

本案爭議焦點

(一)小龍作為未成年人,未經監護人同意、追認,獨立與某購物平臺通過網絡訂立的案涉手機買賣合同的效力:

根據民法總則的相關規定,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除純獲利益行為,實施其他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追認。案涉網絡購物合同應屬無效。

法院認為,該案中:

第一,購買5999元的手機超出了小龍的認知能力,與其年齡、智力不相適應,其年齡段的學生雖然廣泛使用手機,但5999元的價格對大多數家庭來說仍然屬于較大支出,即使是有著穩定收入的成年人,在支出5999元購買手機時也仍需進行斟酌考量。

第二,5999元的交易價格超出了未成年人可以獨立實施的交易金額。5999元遠高于2019年江蘇省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月收入,明顯超出當前一般民眾可以接受認可的未成年人處分財產獨立交易的金額范疇,不屬于一般性消費支出。

第三,小龍的網購行為未得到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法定代理人不予追認。根據原告提供的證據,可以推定吳某在知曉孩子購買手機的第一時間就做出了不追認的意思表示。

小龍隱瞞母親私自取用家中現金購買手機,吳某作為監護人對其監管存在疏忽,小龍及其監護人應當對案涉手機價值貶損部分承擔主要責任。

因付款方式為貨到付款,某購物平臺在配送環節的瑕疵尚不能構成過錯。事后吳某與該平臺客服進行溝通,客服處理的遲滯和不專業,致案涉手機價值進一步貶損,該平臺對此存在一定不足,應對案涉手機價值的貶損承擔輕微責任。

法院結合雙方提供的二手手機售賣平臺的報價等綜合因素,酌定某購物平臺退還貨款4200元。

法院判決

一、原告小龍與被告某購物平臺于2020年2月18日簽訂的關于Apple iphone11(A2223)128GB黑色手機的網絡購物合同無效;

二、被告某購物平臺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向原告小龍退還貨款4200元;

三、原告小龍于收到前述(二)項貨款次日向被告某購物平臺返還Apple iphone11(A2223)128GB黑色手機;

四、駁回原告小龍的其他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當今社會的現實情況下,十幾歲的青少年處于同齡人普遍擁有手機的環境中,因網絡購物的特殊性,較之傳統購物更易操作且不易被父母覺察,且電子產品價格不菲,一經使用就會產生相應的損耗和折舊,綜合上述因素,此類網絡購物合同效力的分析認定直接影響到青少年及家庭的財產權益和電商平臺的責任和權益。

本案認定15歲未成年人網絡購買價值數千元的高檔手機無效,保護了未成年人在作出與其認知能力不相符的購買行為時,其自身與家庭的財產權益,同時也考慮到了未成年人及家長存在的過錯,綜合衡量了電商平臺的實際損失作出判決,平等維護了雙方的合法權益。

本案給很多家長和孩子一個提醒,一方面,作為未成年人,孩子在購物時應當充分考慮商品價值和實際需求,在與父母協商后理性消費。

另一方面,作為未成年人監護人,家長應幫助和引導未成年人樹立正確消費理念,對未成年人日常消費進行了解和掌握,如發生了本案中出現的私自購買高檔物品行為造成商品損失的,雖然合同無效,商品可以退回,但仍應承擔相應過錯責任。

同時,網絡購物平臺在銷售產品過程中,也應注意到網購的特殊性,對消費者的身份和民事行為能力進行核實,避免自身利益受損,減少出現此類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