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形勢下法院更應注重對勞動者的動態保護
作者:王麗 發布時間:2009-04-01 瀏覽次數:1104
伴隨2008年下半年我國經濟新形勢,不少企業面臨巨大危機不知所措,又迫于由于《勞動合同法》的硬性規定,所以出現了許多名義上是應對經濟危機危機,實質上還是損害勞動者權益的新式的違法行為:以往是不繳納保險金,現在是降低保險金的繳納比例;以往是超時加班,克扣工資,現在是強制休息,減少工資;以往是隨意解雇勞動者,現在是大規模裁員。
在“經濟危機”的大環境下,面對用人單位的種種行為,許多人報以理解與同情,紛紛把矛頭轉向新實施的《勞動合同法》,認為其增加了企業的成本,加重了企業的負擔,使其在經濟危機下喪失了應對力與恢復力,甚至將“經濟危機”的產生原因歸咎于該法的實施。從前不久“兩會”被媒體公開報道的委員提案看,質疑甚至吁請暫停執行《勞動合同法》某些條款的提案為數不少,可見這種意見并不是社會小眾的呼聲。
面對勞動者權益受到新沖擊,勞動者保護受到忽視,《勞動合同法》受到質疑,法院如何選擇與應對?“司法是公平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利益在根本上是一致的,以金融危機為名損害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是狹隘短視的行為,是對社會公平與正義的踐踏,是在思想上沒有真正認識到《勞動合同法》實質目的,傾斜保護勞動者是為了企業建立起合法正規的用人制度以謀求長遠的發展,法院在社會輿論搖擺不定的局面下,應該堅定立場,大力貫徹《勞動合同法》,對于勞動者權益保護,法院義不容辭。
“徒法不足以自行”,保護勞動者權益,不論何時關鍵還是加強法律的實施,在新的經社會形勢下,法院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重點在于加強對勞動者的動態保護,發揮更加積極的司法作用:
第一、加大法律宣傳。法院可以采取多種形式宣傳《勞動合同法》,例如可以“送法進企業”;對典型案件加大公開審理、公開宣判的群眾范圍,積極實行巡回審判;加強與媒體的互動,多渠道宣傳合法用工、理性維權的法制意識。
第二、加強與勞動監管部門和當地政府的聯系,預防勞動者權益受到侵害。對于案件審理中發現的用人單位違法用工苗頭行為,可以向相關部門反映,以便對用人單位進行監督和檢查,發現有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可以及時查處糾正。
第三、采取更為積極有效地保護措施。人民法院可以通過主動行使職權的方式給處于弱勢地位的勞動者以特殊保護,從而縮小勞資雙方訴訟能力的差距。例如靈活運用訴前財產保全、先予執行等訴訟手段將對對勞動者的保護盡可能落到實處;及時依法行使調查收集證據的職權,避免勞動者因舉證能力較弱遭受不必要的損失;開辟勞動者訴訟“綠色通道”,對農民工勞資糾紛、群體性勞動訴訟提供更多的程序支持和法律幫助,減輕勞動者的訴訟成本。
在經濟危機新形勢面前,《勞動合同法》不會退讓,法院更應“剛性”起來,因為在危機面前的救濟更顯彌足珍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