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鹽城訊:被告人時某犯盜竊罪,于2008116被江蘇省響水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并處罰金。在入獄服刑時期被發現有漏判之罪。近日,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對被告人時某的漏判之罪依法判決,對漏罪與前罪進行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同案犯王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二被告人均被并處罰金。

被告人王某、時某等人于2007年至20083月間,至響水縣響水鎮、南河鎮、陳家港鎮等地,盜竊作案17起,竊得豬、雞、電瓶車等物。其中被告人王某參與作案17起,所竊物品價值合計人民幣34257元;被告人時某參與作案17起,其中9起已判決,8起尚未判決,未判決的所竊物品價值人民幣7618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王某、時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盜竊他人財物,其中被告人王某盜竊數額巨大,被告人時某盜竊數額較大,其行為均已構成盜竊罪,且屬共同犯罪。鑒于被告人王某有累犯情節,依法應當從重處罰。被告人時某在判決宣告以后,刑罰執行完畢以前,發現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應當數罪并罰。二被告人歸案后認罪態度較好,逐作出上述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