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鹽城訊  被告人張某酒后駕車發生事故,暴力阻攔出警民警酒精測試。320日,被江蘇省射陽縣人民法院依法以犯妨害公務罪,判處罰金人民幣3千元。

2008123日晚,射陽縣海通鎮溝浜村個體戶張某,因酒后駕車發生交通事故受傷。射陽縣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大隊事故處理中隊民警楊某、陳某趕至事故現場處理事故,并隨張某至縣醫院治療。治療后民警楊某提出對張某抽血進行酒精測試,張某予以拒絕并欲離去。民警楊某上前阻攔時,被張某抓傷左眼角,并被打兩個嘴巴。民警陳某上前制止無效,后在射陽縣公安局支援人員到場后才將張某帶至城北派出所接受酒精測試。

案發后,被告人張某主動賠償了被害人的醫療費用500元。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張某采用暴力手段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其行為已構成妨害公務罪,被告人張某能對被害人進行賠償,有悔罪表現,可酌情從輕處罰。

據此依法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