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爆“炸彈”索巨款 敲詐未成獲刑罰
作者:朱曉敏 發布時間:2009-03-20 瀏覽次數:838
本網蘇州訊 引燃自制爆炸裝置,敲詐勒索強要巨款。近日,太倉市人民法院以敲詐勒索罪判處被告人盧某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
2008年底,隨著春節的日益臨近,來自湖北的盧某因囊中羞澀,竟動起了敲詐太倉某市政公司王老板的念頭。2009年1月5日,盧某通過事先購買的爆竹、香、辣椒醬等物,自制了一個爆炸裝置,并將其放在王老板公司的男廁所內引爆。當晚及第二天上午,盧某多次采用打電話、發短信的方式,以威脅王老板及其女兒的人身安全為由,向王老板敲詐勒索人民幣60萬元。后因王老板及時報案,公安機關隨即將躲在某網吧內的盧某抓獲而未得逞。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被告人盧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爆炸、打電話、發短信威脅、恫嚇等方法,強行索要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敲詐勒索罪,且系未遂,依法予以從輕處罰。鑒于被告人盧某歸案后認罪態度較好,對其予以酌情從輕處罰,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