響水法院分析非法狩獵案件問題提出建議
作者:陳杰 發布時間:2009-03-20 瀏覽次數:1099
江蘇省響水縣人民法院審結非法狩獵案件涉案人數多,適用刑罰多集中非監禁刑,在審理判處的過程中一些問題,予以重視。
一、存在問題
一是主觀惡性較小。在已處理的案件中,被告人主觀上不知所獵捕的是珍惜物種,更是沒有任何人告知其國家已禁止獵捕此種動物,不知此種動物是國家禁止獵捕的而獵捕了該動物,被告人因不具有違法性認識,不能認定其有破壞環境監管秩序的故意,是否構成犯罪值得商榷。
二是法律宣傳欠缺。按照農業部門的文件,響水地區屬全境禁獵范圍、全年禁獵期間,農村農民由于文化素質、思想認識淡薄等因素限制,對此規定全然不知,被告人在法庭最后陳述時表示,要是知道,何必為幾十只青蛙或幾只野兔而觸犯刑法,對此類行為竟是犯罪,感到無比后悔和冤枉。
三是社會效果存瑕疵。在打擊刑事犯罪活動,保護環境資源方面確實產生了積極社會效果,但同時由于案件的輕微危害性,判處人數眾多,社會民眾反響有抵觸情緒,并對涉案罪犯的家庭成員尤其子女的就業、工作、升學等方面產生負面影響。
二、對策建議
一是加強兩個效果意識。在有力地打擊刑事犯罪活動,保護環境資源,維護社會管理秩序的同時,需要積極采取有效措施,確保打擊犯罪的法律效果和保護自然環境的社會效果能夠有機統一。
二是重視法制宣傳作用。由于案發多在農村,響水法院采取送法下鄉方式,發放宣傳野生動物保護法律法規,以及在農村召開公開宣判大會,宣判涉案犯罪分子,既震懾犯罪分子,又能教育群眾,特別是青少年,增強法制觀念。
三是建立法制宣判基地。以此為宣傳平臺,在城鄉、學校進行物種保護法制宣傳,提高人民群眾保護野生動物的意識,宣傳環境保護動物具體物種,糾正狹隘觀念,增強自覺地保護自然資源的意識。
四是積極提出司法建議。向其他政法單位發送司法建議書,建議對涉及非法狩獵涉案人員進行區別對待,提高追訴責任標準,對情節輕微、涉案數額較小,建議不進入司法程序,節約司法成本,將更多的資源集中在打擊暴力、涉黑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