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刑事案件鑒定結論的分析和利用
作者:吳谷翔 發布時間:2009-03-19 瀏覽次數:1080
鑒定結論,是指司法機關為了解決案件中某些專門性問題,指派或聘請具有這方面專門知識和技能的人,進行鑒定后所作出的結論。由于鑒定結論畢竟是由具體的人所作出的,因此鑒定結論正確與否,只有經過審查判斷,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人民法院在審理刑事案件中如何對鑒定結論進行審查?筆者認為一般應從以下六個方面進行:
一、審查委托機關是否依法將鑒定結論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
委托機關應當及時將已作出的鑒定結論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請,符合法律規定的,可以再委托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法律之所以如此規定,其原因在于提前將鑒定結論告知雙方當事人,不僅可以減少審判時雙方當事人之間的分歧,確保審判的順利進行,而且還可以通過雙方當事人對鑒定結論的真實性和可靠性進行審視,從而增強鑒定結論的科學性和可靠性。
二、審查鑒定結論是否經過法庭質證
證據必須經過當庭出示、辨認、質證等法庭調查程序查證屬實,否則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鑒定結論作為刑事證據的一種,要經過當庭質證后方可作為證據使用。如果法院未經當庭質證就采信鑒定結論的話,一方面,這種行為本身就違反了證據裁判原則,另一方面,這種行為也嚴重違反了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限制了當事人的法定訴訟權利,影響了公正審判。
三、審查鑒定書在形式上是否符合法律的規定
1.對于委托復核鑒定后作出的鑒定結論,應當審查鑒定人人數是否符合法律規定,即要符合《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2005年2月28日通過)第五條第四項規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從事司法鑒定業務應當具備的條件之一??“每項司法鑒定業務由三名以上鑒定人”。
2.審查鑒定人在作出鑒定結論后有沒有在鑒定書上簽名。如果鑒定人在作出鑒定結論后,沒有在鑒定書上簽名而只是署名的,那么該鑒定結論就依法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
四、審查鑒定機構是否合法或適格
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對傷情進行鑒定的機構是司法機關設立的專門鑒定機構和省級政府指定的醫院;對司法精神病進行鑒定的機構是省級政府指定的醫院和省級司法精神病學鑒定委員會;對涉案物品進行價格鑒定的機構是國務院和地方政府價格部門設立的價格事務所。由于我國實行的是鑒定機構資格制,因此在通常情況下,鑒定結論必須由具有鑒定資格的鑒定機構作出。對于不具有鑒定資格的機構所作出的鑒定結論,法院一律不能將其作為定案的證據。
五、審查鑒定人是否具有鑒定資格
鑒定人是否具有鑒定資格,這是法官對鑒定結論進行審查的重點之一。對于不具有法定鑒定資格的鑒定人所作出的鑒定結論,法院依法不能將其作為定案的證據。
六、審查鑒定過程是否科學、合法
首先審查送檢材料的來源是否合法;審查送檢材料是否充分。
還需要特別指出的:對于當事人提出異議的初次鑒定結論,除了對程序進行審查外,還一定要對涉及該結論的一些實體性問題進行審查,如審查有關人身損害的鑒定結論,就應當比照鑒定標準,審查病歷、影像片子(如X光片等)、診斷結論等,必要時還須請教有關專家后再決定該鑒定結論是否可以采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