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賠償案件執行難是法院執行工作面臨的難點中的難點,雖然法院也為此作出了種種努力、窮盡了執行措施,但是收效甚微。在法院執行工作中,發現運輸有限公司存在很多不規范問題,導致執行不能,使當事人對執行工作不理解,造成纏訴上訪,筆者結合近期執行的一起交通事故賠償案件,引發一些思考。

案情

申請人潘敬慧等四人申請執行被執行人楊某(安徽省潁上縣魯口鎮)、江蘇濱海某運輸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一案。2006103日下午,被執行人楊某駕駛貨車在上海市崇明縣城將四申請人親屬劉某撞成重傷,在送往醫院途中死亡,安徽潁上縣人民法院于20071016日作出判決,判決被執行人楊某賠償申請人潘敬慧等4人經濟損失費及精神損失費410749元,被執行人濱海某運輸有限公司對以上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在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楊某下落不明,無財產可供執行,事故車輛在上海崇明縣公安局停車場日曬雨淋、腐蝕嚴重,再扣除停車費用后,已無評估、拍賣價值。本院于20088月受安徽潁上縣法院委托執行濱海某運輸有限公司,在執行該公司的過程中,被執行人法定代表人周某已73歲,下落不明,該公司無固定經營場所,也無法尋找到其住所,更無財產可供執行。

存在的問題

1、無可供執行的財產。登記在公司名下的所有車輛都是駕駛員個人購買汽車搞營運,和公司訂立掛靠協議,不是公司的財產,按照上級有關規定,掛靠車輛,不能作為公司(被執行人)的財產強制執行。如果法院強制執行,則必然引起新的矛盾,達不到良好的社會效果。

2、無固定辦公場所。此類運輸公司大部分是租一間或兩間門市房,有些公司一年變換幾個經營場所,甚至無辦公場所,本案的濱海某運輸有限公司至今未尋找到其住所地。

3、無人管理。利用國家對這類公司的稅收和有關費用的減免政策,為了收取每輛車1000元左右的掛靠管理費,幾個人就可立即組建這樣的公司,利用各自的社會關系,逢車必拉掛靠,誤導駕駛員,而公司負責人長年在外做自己的生意,根本不問公司車輛安全和經營狀況,雇一個人應付日常事務。

4、無事可做的人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此類運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很多都超過70周歲,規避法律,這些人對自己的頭銜及擔當法定代表人的法律后果一無所知。按法律規定,拒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公司法定代表人應承擔法律責任,可以對其司法拘留十五日,但超過70周歲的公民,各地公安行政拘留所不予看管,給法院執行工作造成被動。

5、無健全的財務帳冊,此類運輸公司為了完成某些地方政府的稅費任務,大額資金在公司銀行帳戶上流動,法院凍結或劃撥其帳戶上的資金時,第三人即提出執行異議,使法院“真假李逵”難分。

針對運輸有限公司存在的以上問題,提出如下對策:

1、工商登記管理機關,在運輸有限公司的審批過程中要嚴格把關,特別要對公司的注冊資本、住所、法定代表人等如實申報,實行動態管理,不能使年檢流于形式,如果法院執法部門都無法尋找到某個公司的住所,工商管理機關還允許其繼續合法經營,社會危害后患無窮。工商管理機關還允許其繼續合法經營,社會危害后患無窮。

2、運輸有限公司和利害關系人對法院凍結、劃撥被執行人在銀行帳戶存款提出的異議不屬于《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執行異議范圍,不需進行異議審查,是法律規定的執行措施。當事人案外人只有依據《民事訴訟法》第202條規定提出執行人員在實施執行措施時有違反法律規定或不當行為的,才進行審查。

3、通過立法或制定法規,工商登記管理機關對運輸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更換和年齡界限必須從嚴審批,年齡超過70周歲的公民,在公司注冊登記、更換法定代表人時不予批準,和公安、法院的有關法規、司法解釋相協調,便于社會的和諧穩定。

4、對登記在運輸有限公司名下的資產或車輛,不應規定限制性條款,應嚴格按法律程序執行,即使掛靠車輛的其他車主抵觸情緒大,也應強制執行,只有這條硬性措施的實施,才能規范個體車主不隨便掛靠,增強運輸公司負責人和駕駛員的法律意識和交通安全觀念,直至此類運輸公司無生存之地,在市場經濟大環境中消失,凈化運輸有限公司的生存環境,使更多道路交通事故的受害人經濟上得到賠償,并理解法院的執行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