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鹽城訊:阻撓他人在承包林地上植樹。316,江蘇省射陽縣人民法院依法審結一起排除妨礙糾紛案。一審判決被告辛某、賈某、王某、陳某、馮某等7人在停止對原告柏某、王某在《林權證》界定的林權范圍內的承包經營權的侵害。

2007310,原告柏某、王某與射陽縣合德鎮新曙村村民委員會簽訂協議一份,約定將新民河堆林地上的樹木出售給原告,并將該土地承包給原告經營,承包期為20073820289302007630,原告柏某、王某又與新曙村委會簽訂協議一份,約定將新民河堆下面積為7.34畝土地上的樹木出售給原告,并將該土地承包原告經營21年。協議訂立后,原告取得上述承包林地的《林權證》。在征得林業主管部門同意后,原告對所購買的樹木進行砍伐。

2008411,原告在其承包的林地上種植樹木時,同村村民賈某、辛某、陳某、王某、馮某等人到現場阻撓并折斷樹苗,使原告無法種植樹木。原告只得報警求助,警方雖經傳訊取證,并進行了批評教育,仍阻撓原告植樹,并強行占用原告的林地種植農作物。無奈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對原告林地使用權、經營權的妨礙。

法院審理認為,原告與射陽縣合德鎮新曙村村民委員會簽訂了林地承包合同,并取得《林權證》,故原告對所承包的林地具有合法的承包經營權。合法的承包經營權受法律保護;被告阻撓原告在承包經營的林地上種植樹木,其行為不當,應停止對原告承包經營權的妨礙。

據此依法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