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南通訊:316,通州法院對通州市建設局原副局長張建新受賄案作出一審判決,張建新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56個月,并處沒收財產人民幣20萬元。

通州法院審理查明,20021月至20082月期間,被告人張建新利用擔任通州市通州市建設局副局長、通州市城區污水處理工程建設指揮部辦公室常務副主任、通州市重點建設工程指揮部辦公室主任、通州市城區水環境建設管理處主任的職務之便,在負責通州市城區污水處理工程建設、通州市重點建設等工程中,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陳某等7人所送賄賂款物計人民幣22.3萬元。

通州法院審理認為,張建新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公務活動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賄賂款,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鑒于其有自首情節,能退清贓款,有悔罪表現,依法減輕處罰,遂作出前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