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用身份證 工傷起爭執
作者:王增根 發布時間:2009-03-13 瀏覽次數:941
本網南通訊:員工在上班期間發生事故致傷,隨后向企業主張賠償,這本是普通的工傷損害賠償糾紛,但最近海門市人民法院審理的一起工傷損害賠償案件,卻經歷了一番周折。
2006年12月,湖北籍打工者陳世香借用親戚吳美珍的身份證進入海門市海強瓶蓋有限公司工作。2007年9月10日,陳世香在工作中右手不慎被卷入機器受傷,海強瓶蓋有限公司將陳世香以吳美珍的名義申請工傷認定后,勞動部門認定陳世香為工傷,并經勞動能力鑒定為7級傷殘。陳世香曾向海門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該仲裁委以主體資格不成立駁回其仲裁申請。2008年11月,陳世香起訴到法院,要求法院判令解除其與海門市海強瓶蓋有限公司的勞動合同關系,并要求該公司支付醫療費、傷殘補助金、工傷醫療補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資等合計167251元。
訴訟中,被告海門海強瓶蓋有限公司辯稱,勞動爭議案件應該仲裁前置,但該公司和原告陳世香從未進行過仲裁,且吳美珍與陳世香并非一人,吳美珍本人未受傷,當時冒充吳美珍去作工傷鑒定的不知道為何人,故原勞動部門對吳美珍的工傷認定及勞動能力鑒定不具有真實有效性,不能作為證據使用。被告認為原告無訴訟主體資格,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院審理認為,原告陳世香借用親戚吳美珍的身份證到被告處應聘,但借用的身份證照片與原告本人明顯不符,被告經審核后仍錄用了原告,故原告與被告間存在著事實上的勞動關系。原告在工作中受傷后,被告雖以“吳美珍”的名義申請工傷認定,但有相應的證據證明工傷認定書中的吳美珍實際上就是原告陳世香,勞動能力鑒定也是針對原告本人傷情所作出。原告在工作中受傷,應依法享受工傷待遇。對被告的辯解理由,法院不予采納。
據此,法院根據有關規定對原告的訴訟請求進行了認定,判令解除原告陳世香與被告海門海強瓶蓋有限公司的勞動合同關系,由被告支付原告工傷待遇人民幣13186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