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南京訊:日前,下關法院對被告人江玲以拒不執行裁定罪依法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此案成為近年來該院以“拒執罪”判處的首起案件,對弘揚司法權威,打擊、震懾無視法律、拒不執行的“老賴”具有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被告人江玲與覃偉于20087月經下關法院調解離婚,雙方約定:雙方共有的房屋1套歸江玲所有,江玲于同年95日前給付覃偉補償款35萬元。調解書簽署當日,江玲給付覃偉5萬元。同年8月,江玲將房屋所有權無償轉讓給其母親。至協議履行期限屆滿,江玲未向覃偉支付30萬元。權利人申請執行后,執行法官多次電話聯系江玲,其拒接電話。法官輾轉找到了江玲的工作單位,向其送達執行通知書,江稱房子已賣掉,無錢給付,亦無財產可供執行。執行過程中,下關法院查明江玲具有惡意轉移財產、逃避執行的行為,遂依法對其司法拘留15天。被司法拘留期間,江玲仍態度頑劣。鑒于江玲的行為已涉嫌構成拒不執行裁定罪,下關法院將此案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公安機關對其予以刑事拘留后,江玲方對自己的行為有所認識,委托家人代為履行了30萬元付款義務。

“執行難”既是公眾關注的熱點,也是法院工作的難點。權利人經過訴訟,使自己的正當權益在法律上得到確認,但實現權利往往困難重重。其中不乏義務人經濟拮據、確無能力履行的情形,但有相當一部分是義務人有履行能力卻惡意不履行,甚至千方百計逃避執行,直接導致權利人的權利無法得到實現,嚴重損害了法律的尊嚴和司法的公信。

本案的審理和判決,警示那些有執行能力卻拒不執行的義務人,“對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卻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依法將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一旦觸犯刑律,“老賴”們既要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還將受到法律的嚴厲制裁。同時,也告誡所有執行義務人,依法履行是為人之基、立信之本,應當吸取足夠的教訓,正確對待、積極履行法定義務,做知法、守法、護法的誠信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