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臺風受傷系不可抗力引起? 法院判決被告減輕30%的賠償責任
作者:張留兵 發布時間:2009-03-10 瀏覽次數:813
本網蘇州訊:劉老漢在太湖圍堰工地上被臺風刮起的簡易工棚上面的擋板砸傷,由于與施工的鹽城某建筑公司就賠償事宜無法達成一致,劉老漢將該建筑公司告上了法庭,
劉老漢訴稱,
而建筑公司則認為,首先該公司已經將太湖大堤路基加固工程分包給程某,申請追加程某為被告參與訴訟,應由程某承擔責任;其次事發當天是臺風天氣,劉老漢受傷系不可抗力引起,建筑公司也不應承擔責任;再次,政府發文要求做好防臺準備,劉老漢自身有過錯,因此請求法院駁回劉老漢的訴訟請求。
法院在審理中查明,受2005年第15號臺風“卡努“影響,蘇州市
因此法院認為,建筑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但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該案中建筑公司搭建的簡易工棚上的檔板砸傷劉老漢,應承擔賠償責任。但事發系受臺風影響,當地新聞媒體對臺風的來臨均有預報,當地政府也均采取了有效的防臺抗臺措施,特別是太湖漁船也均回港??吭趧⒗蠞h所在的工地邊,劉老漢主觀上應當預見臺風來臨可能造成的危險仍不撤離,劉老漢也存在過錯,故可減輕建筑公司的賠償責任,以減輕30%為宜。經計算,劉老漢的損失合計為427087.03元。建筑公司應承擔298960.92元,扣除已支付的20000元,還應賠償278960.92元。法院遂依法作出如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