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蘇州訊:劉老漢在太湖圍堰工地上被臺風刮起的簡易工棚上面的擋板砸傷,由于與施工的鹽城某建筑公司就賠償事宜無法達成一致,劉老漢將該建筑公司告上了法庭,310,江蘇省蘇州市虎丘區人民法院審結了此案,判決建筑公司支付劉老漢賠償278960.92元。

劉老漢訴稱,2005912,他在蘇州鎮湖太湖圍堰工地上被附近建筑公司搭建的簡易工棚上風吹起的檔板砸傷,事發后,在當地派出所的主持下,他和建筑公司達成協商紀要,建筑公司對侵權事實予以確認,并先予賠償20000元?,F雙方就賠償事宜協商未果,故訴至法院,要求判令建筑公司賠償其醫療費、誤工費5、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882371.03元。

而建筑公司則認為,首先該公司已經將太湖大堤路基加固工程分包給程某,申請追加程某為被告參與訴訟,應由程某承擔責任;其次事發當天是臺風天氣,劉老漢受傷系不可抗力引起,建筑公司也不應承擔責任;再次,政府發文要求做好防臺準備,劉老漢自身有過錯,因此請求法院駁回劉老漢的訴訟請求。

法院在審理中查明,受2005年第15號臺風“卡努“影響,蘇州市200591112日出現了大風暴雨天氣。蘇州高新區防汛防旱指揮部就15號臺風“卡努”風雨影響情況作出預防措施,全區為確保太湖大堤和太湖圍堰安全,組織工作組和專業小分隊,分赴基層抗臺第一線,對太湖大堤、供電設施、動遷小區域、建設工地和廣告牌等進行安全檢查,及時轉移人員和通知漁船回港避風等,各項措施較充分。此外建筑公司稱其將工程分包給程某的辯解,其只提供了與程某就太湖大堤路基加固工程的內部管理協議書復印件,但未提供程某的確切身份證明,無法追加程某參與訴訟。

因此法院認為,建筑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但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該案中建筑公司搭建的簡易工棚上的檔板砸傷劉老漢,應承擔賠償責任。但事發系受臺風影響,當地新聞媒體對臺風的來臨均有預報,當地政府也均采取了有效的防臺抗臺措施,特別是太湖漁船也均回港??吭趧⒗蠞h所在的工地邊,劉老漢主觀上應當預見臺風來臨可能造成的危險仍不撤離,劉老漢也存在過錯,故可減輕建筑公司的賠償責任,以減輕30%為宜。經計算,劉老漢的損失合計為427087.03元。建筑公司應承擔298960.92元,扣除已支付的20000元,還應賠償278960.92元。法院遂依法作出如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