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壓泵故障致地板變形 經銷商賠償因法官調解
作者:梅小薪 楊小英 發布時間:2009-03-05 瀏覽次數:947
本網鹽城訊:3?15在即,東臺法院調解了一起因增壓泵故障引發的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一案,被告經銷商金某賠償原告夏某經濟損失6000元,維護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原告夏某稱, 2008年9月我在第二被告華某的經銷處購買了一臺由一被告經銷的產品全自動高壓自吸管道泵一臺(俗稱增壓泵),價格為195元。
一被告金某承認水泵是由自己經銷的,但同時辯稱,沒有相應的證據證明是水泵發生故障起火,原告也不能證明自己損失的存在。請求法庭駁回原告夏某對第一被告的起訴。
二被告華某對原告夏某陳述事實無異議,但稱沒有看到起火。
針對兩被告的辯稱,原告夏某稱,事故發生后,兩被告均到現場看過,并且兩被告已經給我換了一臺新水泵,我有燒壞的水泵及照片佐證。
一被告金某承認到現場看過是事實,目前水泵的現狀和當時一樣,但是到現場時水泵已經拆除了,離開了原來的位置,換水泵也是事實,但并不表示我們認可這臺水泵有故障。對現場照片的真實性不清楚,與本案也沒有關聯性。
二被告華某稱,水泵是一被告換給原告的,我到現場看過了。照片不太看得出來是否為當時的情況。水泵燒壞是事實,但水泵有沒有壞還沒有鑒定。
原、被告的爭議焦點在于:原告購買的被告的水泵在使用過程中,水泵是否存在質量問題?原告的損失與水泵發生故障起火有無困果關系?如果水泵存在質量問題是否引起水泵起火?原告有哪些損失?
承辦法官對原、被告進行了耐心的釋明,由于本案屬于特殊侵權,根據民事訴訟證據規則,應適用舉證責任倒置。關于水泵是否存在質量問題,能否引起故障起火的舉證責任在于經銷商。作為被告,要證明的內容不只是自己無過錯,還要證明是原告自己故意的行為引起的水泵發生故障的,方可免責;關于地板的損壞與水泵發生故障引起水管破裂的因果關系及原告的損失的舉證責任在于原告。
最終,在承辦法官的主持調解下,雙方當事人自愿達成協議:一被告金某賠償原告夏某經濟損失6000元,此款當庭履行;夏某退還一被告金某新舊水泵各一臺,當庭交付;二被告華某在本案中不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