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全社會致力于提升文化軟實力的大背景下,人民法院文化建設的重要性與必要性日顯突出。但是,在實踐中存在著一些法院文化泛化、庸俗化、簡單化等現(xiàn)象,如何促進法院文化與司法實踐相“融合”,使法院文化“落地”,是當前法院文化建設亟待解決的問題。

  法院文化作為審判機關的一種特殊資源,是法官形象和核心價值觀的重要組成部分。“文化”既然以“法院”為限定詞,就意味著將文化的含義特定化,將司法這一特定領域內(nèi)隨人類文明進步而產(chǎn)生的種種具有文明要素和特征的物質載體、精神內(nèi)涵和行為外化的各種司法行為,納入文化的視野。實踐表明,法院文化一旦形成,必將對法官心靈和司法工作產(chǎn)生巨大的影響力。

  法院文化的本質,說到底,是司法理念,司法制度和司法實踐的精神積淀,最終要通過每一法官的身體力行而外化。而得不到廣大法官的認同和參與,再好的法院文化也是空中樓閣水中月。眼下,靜觀各地蓬勃興起的法院文化,出現(xiàn)一個不容忽視的現(xiàn)象:在一些地區(qū)的法院文化建設中大興土木,形成比大、比洋、比闊的攀比風,看重形式,擺花架子,喜好表面文章,這種法院文化被符號化了。耗人耗時耗錢且不說,還遭致一片質疑聲。法院干警的激情與動力不但沒有調動起來,還有不少的干警認為,法院文化建設只是領導的“面子工程”在作秀,與自己沒有什么關系。由此,把法院文化引進一個誤區(qū),成為一枝獨秀的“盆景”。這有違法院文化建設的初衷。那么,究其原因,主要緣于法院文化目前在理論上和實踐中形成了一個令人困惑的難題。理論的盲區(qū),直接導致了實踐層面的困惑:要么把從物質到精神、從有形到無形等的方方面面均視為法院文化,無所不包,導致實踐中無從入手;要么把法院文化簡化為單純的文體娛樂活動,最終導致實踐中存在的法院文化建設文娛化、形式化、短期化、功利化、庸俗化等弊端的出現(xiàn)。這種法院文化建設,不僅會由于沒有干警的廣泛參與而缺乏內(nèi)涵與生機,還會由于做表面文章而失信于干警,最終必然胎死腹中,無功而返。

  法院文化是社會大眾文化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法律文化的重要分支,但法院文化的內(nèi)在的質的規(guī)定性決定了其特有的性質與品格。它雖然基于一定社會的文化傳統(tǒng)和文化心理而產(chǎn)生,但它必然立足于具體的司法制度和審判工作實踐;它雖然基于法律的普遍價值而存在,但它必須符合司法權運行的規(guī)律,受到法院工作特殊性、統(tǒng)一性和法官權利義務等要求的制約。由此,我們應重視與加強對法院文化兩個層面的價值功能的辨析與研究,即分清與把握法院文化的自身功能和社會功能:一是法院文化的專一屬性和對司法活動的特殊功能,這是法院文化的自身功能。二是基于司法活動對發(fā)展大局、社會管理、利益調整、矛盾糾紛等方面發(fā)揮獨特作用,這是法院文化的社會功能。

  事實表明,法院文化如果脫離發(fā)展大局、脫離司法實踐,失信于法院干警,就會成為無水之源、無本之木。各地法院在法院文化的建設中,需要充分認識當今文化建設的實質目的,應當注重法院行為文化,凸顯兩個“主體性”:即法院文化的主體性和法官個體的主體性,只有確立主體地位,法院文化建設才能生根、立足,取得實效;應當注重法院目標文化,緊密兩個“融合”,即融合當?shù)亟?jīng)濟發(fā)展的大局,緊密融合本院司法審判的實踐,以尋找而確立自己的方向、坐標與路徑,切實避免將法院文化建設簡單化,僅理解為在法院內(nèi)部開展文體活動和滿足于文化宣傳在形式上多樣化,要立足于達到使司法的內(nèi)在文化轉化為實現(xiàn)公正的力量。要做到這些,就不能僅僅倚重法院的物質文化建設,而必須側重于司法的精神、文化層面的鍛造與修煉。在法院文化建設中,強調立足并服務于發(fā)展大局和司法實踐,就是要大力倡導在司法審判工作中培育文化,用文化促進司法工作,逐步將先進法院文化的精髓和內(nèi)涵,滲透到服務大局和審判工作的各個方面和各個環(huán)節(jié),使其得到不斷充實、不斷完善與不斷創(chuàng)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