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宿遷訊:“甲方雖然因延期交房存在過錯,但因整體經濟氣候的影響,確實有令人同情的情節,希望大家能夠理解上訴人的苦衷,盡量多讓點步,能夠讓企業度過難關。”211,宿遷中院承辦法官費盡唇舌,終于成功調解了一起涉及多達50多名當事人的商品房預售合同糾紛案件,涉案違約金106萬元當庭給付,房產開發商非常感動,雙方當事人握手言和。

2005年底至2006年上半年,蔡某等52名當事人先后與宿遷市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合同約定,某公司于2006830前向蔡某等人交付驗收合格的房屋,如逾期不交房,將按照總房款日萬分之十計算支付違約金。但由于客觀條件的影響,到了合同約定的交房日期,該批房屋尚未通過驗收,無法交房。蔡某等人便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某公司支付逾期交房違約金。經一審法院審理,判決某公司支付蔡某等人逾期交房違約金共計214萬元。但被告不但沒有履行給付義務,反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宿遷中院承辦法官對這起案情“簡單”的案件沒有簡單下判,先是對上訴人公司的有關情況進行了細致調查。了解到該公司延期交房確有客觀原因,目前因受經濟危機的影響,尚有大量房屋未出售,資金周轉相當困難,如支付完200余萬元違約金后,將更難以維持運轉。而眾多購房戶提出索賠的“隱性原因”是“氣不順”, 遂首先做通上訴人的工作,要求其向被上訴人分別賠禮道歉,解釋延期交房的具體原因,請求被上訴人的諒解。而后,承辦法官又逐個找被上訴人談心,使他們自愿將下了過高的訴求,與上訴人愉快達成了調解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