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法院分析金融機構集中訴訟成因并提出對策建議
作者:昆山市人民法院 發布時間:2009-02-03 瀏覽次數:1389
2008年下半年以來,受全球金融危機影響,以金融機構為主的多家債權人在同一時間內集中起訴同一企業的現象尤為突出。據初步統計,昆山法院已受理涉及四個企業的37起金融機構等債權人集中訴訟案件。由于此類案件原告眾多,又涉及銀行等金融機構,成訟后不但影響地方經濟發展,而且極易引發重大信訪事件,應引起各級的高度重視。
金融機構等債權人集中訴訟案件的成因:一是被集中起訴的企業大多屬外向型經濟企業,受國際經濟形勢影響較大,遭國際金融風暴沖擊后,自身應對準備不足,導致經營狀況急劇惡化。二是多數被告企業的經營管理水平不高,企業雖具備一定規模,但由于內部管理體制不夠完善,致使其面對金融危機時,因產品銷路不暢、企業利潤下降而陷入發展困境。三是企業遇困難后融資需求劇增,但同時又缺乏相應有效的融資渠道和融資手段,無法快速彌合斷裂的資金鏈,現金缺口愈加擴大,從而引發訴訟。四是金融機構等債權人的法律觀念和自我保護意識較強,一旦獲知債務人企業陷入困境,多會立刻訴至法院,造成短期內發生針對同一被告的大量訴訟。
金融機構等債權人集中訴訟導致法院工作壓力驟增。一是原告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絕大多數都申請財產保全,并且請求甚至催促法院立刻實施。法院在短時間內需要應對大量保全申請,如果不采取保全措施,原告容易產生不滿情緒,造成上訪等群體性事件,影響社會安定;如一一采取保全措施,則現有審判力量深感不足。二是由于各債權人起訴順序不一,法院在實際審判工作中,往往要對同一被告“反復”采取保全措施,層層輪候,又造成司法資源的浪費。三是由于債務人資產有限,結案較晚的債權人因擔心申請執行時債務人資產已被分配完畢,可能會頻繁催促法院迅速結案,甚至通過不正常途徑向法院和法官施壓,影響依法正常辦案,降低審判工作的質量和效率。四是暫時處于困境的企業因債權人集中訴訟而加速倒閉,致使法院難以通過執行擔保、分期還款等“放水養魚”靈活方式來助推企業依法健康發展,無法實現維護金融安全與服務地方經濟的雙贏局面。
針對上述問題,昆山法院提出對策建議:一是加強與地方政府部門的溝通協作,建立有效的信息采集和分析機制,通過地方行政管理部門的信息渠道,第一時間內主動獲得相關企業的經營狀況和糾紛態勢,在訴訟大量發生之前,提出應對辦法。二是在信息暢通的前提下,進一步健全地方行政部門、法院立案庭和民二庭的三方聯動機制,對相關企業依次及時采取政府接管、立案庭訴前保全和案件受理、民二庭財產保全和案件審理的措施,使債權人和債務人都能心平氣和地走完訴訟過程,確保社會和諧穩定。三是對于被告企業,應考慮在適度保全其資產的基礎上,采取統一分配的方式,盡量安撫債權人,保證案件正常審判程序的進行。對于符合法律規定情形的企業,應當及時使其進入破產清理程序,維護經濟秩序的正常運行。四是以前三項對策為基礎,在做好審判工作的前提下,深入了解企業發生困難的原因,積極開展回訪調研,及時提出司法建議,幫助企業彌補制度漏洞、提高風險意識,促進企業依法健康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