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30年經濟法之路:法學理論與審判實踐交融鍥合
作者:巫肇勝 發布時間:2009-01-08 瀏覽次數:1458
30年來,中國經濟法學取得了巨大成就。中國經濟法學的發展和繁榮離不開中國經濟法的法制建設。中國自1978年實行對內改革和對外開放的經濟政策以來,最早的立法就是經濟法。如1979年頒布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就是一部經濟法,因為它是一部對外設投資進行管理和監督的法律制度。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我國在經濟領域制定和頒布了大量的法律,如《預算法》、《中國人民銀行法》、《企業所得稅法》、《個人所得稅法》、《電力法》、《鐵路法》、《電信管理條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政府采購法》等等, 2007年還頒布了《反壟斷法》。我國經濟法的發展和繁榮離不開這一領域的審判實踐。法院及法官對國家立法,特別是在宏觀調控法和市場監管法律領域,發揮了重要作用,為國家立法提供了寶貴的咨詢意見。曾經靠政策定案,如今必須依法判案。三十年審判,三十個腳印。每一個印記,都難以磨滅,它們不會因為時間的久遠而消逝在歷史的煙云中,它們恰恰是在見證中國的審判制度在一直前行。
一、30年中國審判工作發展之路
人民法院是伴隨著新中國的誕生而建立和發展起來的。在很長一個時期里,由于歷次政治運動的影響,人民司法工作曾一度受到嚴重破壞,直到1978年,十一屆三中全會確立“解放思想、實事求是”的思想路線,開啟改革開放的歷史新時期,人民司法工作才重新恢復生機。
改革開放,這場中國歷史上從未有過的大變革,在極大推動生產力發展的同時,也極大增強了人民群眾的法治觀念,激發了人民群眾的司法需求。在這樣一個歷史大背景下,人民法院經歷了恢復重建、逐步提高、全面發展幾個階段,取得了歷史性的大發展。人民法院審判工作的恢復是從復查糾正冤假錯案開始的。糾正冤假錯案工作對于治愈十年內亂給人民造成的巨大創傷,促進安定團結,調動一切積極因素同心同德投入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起到了很大的積極作用,也標志著人民法院走上實事求是、依法辦案的正確軌道。
隨著法官歸隊、編制擴大、設施重建等,法院的組織機構和基礎建設得到恢復。刑法、刑事訴訟法、民法通則、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等法律相繼頒布,改變了過去無法可依的狀況,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先后修訂,基本形成了與我國國情相適應的訴訟程序規則。20世紀80年代末至90年代末,在恢復重建的基礎上,人民法院的司法觀念、審判機構、審判組織、審判方式、人事管理模式等均得到相應發展。尤其是通過審判方式改革,不斷完善以公開審判為重心的審理程序,切實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訴訟活動運行方式發生了重要變化。1997年9月,黨的十五大確立了依法治國的基本方略,提出了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目標,人民法院由此進入制度創新和機制創新的全面發展階段。2002年,黨的十六大進一步提出推進司法體制改革,保障在全社會實現公平和正義。2004年,黨中央頒布了關于司法體制和工作機制改革的初步意見,為人民法院改革指明了方向。最高人民法院分別于1999年和2005年頒布了兩個五年改革綱要,部署了89項改革措施。經過穩步推進,審判工作更加規范,案件質量和效率顯著提高,法官素質大幅提升,法院物質裝備明顯改善,為深化司法體制改革,建設公正高效權威的社會主義司法制度,打下了良好基礎。2007年,黨的十七大確定的重大理論觀點、重大戰略思想、重大工作部署,為做好人民法院工作指明了前進方向。
改革開放以來,人民群眾法律意識不斷增強,社會矛盾糾紛明顯增多且大量進入訴訟渠道。人民法院全面加強審判工作,不斷強化審判職能,拓展審判領域,審判質量和效率逐步提高。1978年,全國法院受理各類案件50萬余件,2007年達到840萬余件。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圍和類型不斷增加金融證券、海事海商、涉外商事、勞動爭議、企業破產等新的案件類型也不斷涌現。執行案件數量顯著增長,且執行難度越來越大。在越來越繁重的審判和執行任務面前,人民法院解放思想,更新觀念,全面加強審判和執行工作,著力強化審判職能,積極拓展審判領域,不斷加大執行力度,使審判質量和效率逐步提高,“執行難”問題得到緩解。
30年來,人民法院每一步工作的開展,每一項成績的取得,都是伴隨著大大小小的體制機制以及工作方法的改革和完善進行的。人民法院司法改革在以下個方面取得的突破性進展:改革和完善再審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了立法建議,全國人大常委會2007年10月修改了民事訴訟法,使再審制度改革取得了歷史性進步,為解決申訴和申請再審難問題打下了良好的基礎。增加了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事由,由原來的5種細化擴大到13種,增強可操作性,減少隨意性,確保符合法定理由的案件都能夠進入再審,最大限度地保障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權利。改革再審審級制度,明確申請再審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既避免了多頭申訴、重復申訴,同時規定一般事項再審一次即告終結,解決了無限申訴、無限再審的問題。改革了申請再審的時間,明確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再審申請書之日起3個月內進行審查,及時裁定再審或裁定駁回申請,既減輕了再審當事人的訴訟負擔,又避免了當事人反復申訴。改革和完善執行制度。長期以來,執行難是社會各界關注、人民群眾關心的熱點和難點問題之一。最高人民法院通過推動民事訴訟法的修改,從制度上為解決這一難題創造了條件。規定立即執行的制度,改變原來的由執行機構發出執行通知后才能進入執行程序的做法,在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并可能隱藏、轉移財產的情況下,執行員可以立即采取強制措施。建立財產報告制度,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應當報告當前以及收到執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財產情況。被執行人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對被執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關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建立執行聯動機制,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被執行人出境、在征信系統記錄被執行人不履行義務、通過媒體公布不履行義務人的信息等措施,形成社會監督合力,迫使被執行人履行義務。改革和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全國人大常委會頒布的《關于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的決定》于
二、30年經濟法學理論發展路徑
30年改革開放使中國經濟法學界達成了很多共識。經濟法包括經濟法理論、金融法、財政法、競爭法、企業法、房地產法和能源法,經濟法學者研究的內容非常豐富。另一方面,經濟法學在我國法學界也是爭論最多的一個部門。盡管至今尚有很多問題處于百家爭鳴狀態, 30年的改革開放也使絕大多數經濟法學者在一些基本問題上達成了共識。例如在過去,很多經濟法學者認為計劃法是中國經濟法的龍頭,因為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應當是以國家計劃為導向。然而隨著改革開放,特別是隨著1993年憲法的修訂,我國實行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經濟法學界在今天的一個共識是,經濟法應當是以市場為導向,經濟法的本質是國家對社會經濟生活進行干預、調控或者管理的法律制度,但這些干預、調控或者管理的目的是使市場機制能夠更好地發揮作用,而不是代替市場本身。
經濟法的本質決定了經濟法的調整對象和內容:即企業組織法、市場管理法和宏觀調控法。因為經濟法是規范國家對經濟生活進行干預、調控和管理的法律制度,在社會經濟生活中體現了國家的公權力,經濟法與民商法和行政法相比,就具有其獨立性。而且出于保護社會公共利益的目的,經濟法是一種公法與私法相融合的法律制度,特別如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經濟法學在我國經濟體制改革中發揮著極其重要的推動作用。經濟法是確立國家經濟秩序的法律制度,它毫無疑問地對國家經濟體制和經濟發展有重要影響。例如,宏觀調控雖然主要通過國家的貨幣政策、稅收政策、財政政策等經濟杠桿來實現,但是為了保證國家經濟決策的科學性和正當性,防止決策者濫用權力,宏觀調控法關于宏觀調控的組織和程序就是國家宏觀調控的重要保障。
經濟法學在建立和維護市場秩序方面也起著決定性的作用。市場經濟的本質是依靠市場競爭機制來配置資源,國家就需要建立保護競爭的法律制度。在這方面,我國
中國經濟法學也面臨著挑戰。經濟法學界集中了一批思想活躍的學者,特別是一批思想活躍的年輕學者。現在,有很多學者反思中國經濟法學幾十年的發展歷程,提出了經濟法學研究的一些問題。例如,有人提出,經濟法基礎理論與部門法存在“兩張皮”的現象,即各吹各的號,經濟法基礎理論的目的究竟是什么?有些法學院要求研究經濟法基礎理論的學者首先搞懂經濟法的一、二個部門法,在部門法基礎上研究經濟法基礎理論。也許是近年來比較大地受到了美國判例法的影響,筆者認為經濟法學界應當進一步提倡學以致用和理論聯系實際的學風。經濟法的一個重要特征是社會公共性。然而,“社會公共利益” 由誰來代表?人們之所以提出這個問題,是因為現實經濟生活中有些既得利益集團借口 “社會公共利益”大搞以權謀私,這種情況下,經濟法如何給予救濟?經濟法學界熱烈討論的問題還有經濟法學研究的一般模式,即“市場失靈-國家干預-經濟法”。然而,現實的經濟生活是市場發育很不完善,權力尋租和行政壟斷非常普遍,有法不依的情況很嚴重,很多情況下“人治”大于“法治”,這些都導致市場機制難以發揮作用。因此,有些學者提出經濟法學界應揚棄現有的“市場經濟法”論,專注解決權力經濟向市場法治經濟轉軌中一些特殊問題。筆者認為,權力尋租不是經濟法一家能夠解決的問題,也不是經濟法一家應當解決的問題。這個問題的解決需要國家很多深層次的改革,包括深化經濟體制改革和進行政治體制改革,特別是需要進一步改革國有企業的產權制度,真正實現政企分離。當然,解決權力尋租也需要法學界全體同仁的努力。但是,這些問題的提出,說明經濟法學者對現實經濟生活有著深深的思考,也對經濟法學未來的發展有著深深的期盼。
三、經濟審判實踐之路
1979年2月, 也就是在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閉幕后的第3個月,重慶率先在市中級法院建立了全國的第一個經濟審判庭。這是一種探索性的突破,因為當時經濟審判庭的建立并沒有法律上的依據。
1993年11月,黨的十四屆三中全會作出了《關于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干問題的決定》。這個決定對于中國近十幾年的發展產生了重要影響。也正是在這個階段,民商事審判進入了非常快速發展的時期。由于經濟高速增長,伴隨著經濟交往的增多,經濟糾紛也大量增加。1994年,全國法院受理的一審經濟案件是105萬件,1995年發展到153萬件,這樣的增長速度是非常驚人的。當時,經濟審判被看成是人民法院維護社會經濟健康發展的一個拳頭產品,是人民法院工作的一個亮點。經濟審判工作進入了一個快速發展的時期,但不規范。1994年,最高法院召開了第四次全國經濟審判工作會議。會議的主題除了為建設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提供有利的司法保障外,其中一項重要任務就是全面整頓經濟審判的秩序。會議提出了具體的規范性要求和規定,對全國民商事審判進行了大規模的整頓。實踐證明,這種整頓不僅有力地促進了民商事審判工作的健康發展,而且很好地支持和配合了國家重大經濟整頓措施。比如,1994年開始的國企破產工作,1997年開始的整頓經營秩序工作。正是這次民商事審判工作的整頓、規范,使得全國法院能夠嚴格依據法律辦事,服從大局,不受地方干擾,保證了國家大政方針的執行。
面對案件數量急劇增加和新類型案件不斷涌現的情況,人民法院不斷開展機構、機制和工作方法的創新,充分發揮審判職能,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和人民群眾生產生活秩序。例如,為了適應我國海上運輸和對外經濟貿易事業發展的需要,從1984年開始,陸續在廣州、上海、青島、天津、大連等十個城市設立海事法院,專門負責審理涉外和國內的第一審海事案件和海商案件。上世紀90年代后,為適用審理知識產權案件的需要,一些法院陸續設立了知識產權審判庭或者相應的審判組織,有效地促進了國家自主創新能力和創新體系的建設。然而,問題又出現了??無論當時的民事審判、經濟審判、知識產權審判、涉外海商審判所處理的都是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的都是民事訴訟法,但是實體法卻比較分散。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從審判理論來看,原來的機構設置已經不能適應形勢發展的需要了,于是,大民事審判格局應運而生。最高法院在原來的老民庭基礎上建立了現在的民一庭,在過去經濟庭的基礎上建立了民二庭,建立在原來知識產權庭基礎上的是民三庭,交通庭改為審理海事海商和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民四庭。經濟審判從此更名為民商事審判。
據統計,從1978年至2007年,各級人民法院審理的各類經濟案件超過4000萬件,對于保護合法財產,維護經濟制度,推動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
經濟法未來之路展望
盡管中國法治建設實踐和理論研究已經開始且普遍存在,但有系統的理論和審判實踐結合研究才剛剛開始,這必將是一個反復試錯、不斷深化的艱辛過程。法學研究必須回應法治建設的實踐需要,對中國在社會轉型的背景下建設法治政府、法治國家與法治社會作出積極回應。面對著如何探討建構一種與現代國家公共治理相適應的“一元性多樣化混合法模式”,我們盡管還有太多的難題需要解決,但我們堅信,經濟法旺盛的生命力必將賦予法治研究以不同尋常的理論意義和實踐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