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年來,中國經濟法學取得了巨大成就。中國經濟法學的發展和繁榮離不開中國經濟法的法制建設。中國自1978年實行對內改革和對外開放的經濟政策以來,最早的立法就是經濟法。如1979年頒布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就是一部經濟法,因為它是一部對外設投資進行管理和監督的法律制度。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我國在經濟領域制定和頒布了大量的法律,如《預算法》、《中國人民銀行法》、《企業所得稅法》、《個人所得稅法》、《電力法》、《鐵路法》、《電信管理條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政府采購法》等等, 2007年還頒布了《反壟斷法》。我國經濟法的發展和繁榮離不開這一領域的審判實踐。法院及法官對國家立法,特別是在宏觀調控法和市場監管法律領域,發揮了重要作用,為國家立法提供了寶貴的咨詢意見。曾經靠政策定案,如今必須依法判案。三十年審判,三十個腳印。每一個印記,都難以磨滅,它們不會因為時間的久遠而消逝在歷史的煙云中,它們恰恰是在見證中國的審判制度在一直前行。

一、30年中國審判工作發展之路

人民法院是伴隨著新中國的誕生而建立和發展起來的。在很長一個時期里,由于歷次政治運動的影響,人民司法工作曾一度受到嚴重破壞,直到1978年,十一屆三中全會確立“解放思想、實事求是”的思想路線,開啟改革開放的歷史新時期,人民司法工作才重新恢復生機。

改革開放,這場中國歷史上從未有過的大變革,在極大推動生產力發展的同時,也極大增強了人民群眾的法治觀念,激發了人民群眾的司法需求。在這樣一個歷史大背景下,人民法院經歷了恢復重建、逐步提高、全面發展幾個階段,取得了歷史性的大發展。人民法院審判工作的恢復是從復查糾正冤假錯案開始的。糾正冤假錯案工作對于治愈十年內亂給人民造成的巨大創傷,促進安定團結,調動一切積極因素同心同德投入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起到了很大的積極作用,也標志著人民法院走上實事求是、依法辦案的正確軌道。

隨著法官歸隊、編制擴大、設施重建等,法院的組織機構和基礎建設得到恢復。刑法、刑事訴訟法、民法通則、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等法律相繼頒布,改變了過去無法可依的狀況,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先后修訂,基本形成了與我國國情相適應的訴訟程序規則。20世紀80年代末至90年代末,在恢復重建的基礎上,人民法院的司法觀念、審判機構、審判組織、審判方式、人事管理模式等均得到相應發展。尤其是通過審判方式改革,不斷完善以公開審判為重心的審理程序,切實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訴訟活動運行方式發生了重要變化。19979月,黨的十五大確立了依法治國的基本方略,提出了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目標,人民法院由此進入制度創新和機制創新的全面發展階段。2002年,黨的十六大進一步提出推進司法體制改革,保障在全社會實現公平和正義。2004年,黨中央頒布了關于司法體制和工作機制改革的初步意見,為人民法院改革指明了方向。最高人民法院分別于1999年和2005年頒布了兩個五年改革綱要,部署了89項改革措施。經過穩步推進,審判工作更加規范,案件質量和效率顯著提高,法官素質大幅提升,法院物質裝備明顯改善,為深化司法體制改革,建設公正高效權威的社會主義司法制度,打下了良好基礎。2007年,黨的十七大確定的重大理論觀點、重大戰略思想、重大工作部署,為做好人民法院工作指明了前進方向。

改革開放以來,人民群眾法律意識不斷增強,社會矛盾糾紛明顯增多且大量進入訴訟渠道。人民法院全面加強審判工作,不斷強化審判職能,拓展審判領域,審判質量和效率逐步提高。1978年,全國法院受理各類案件50萬余件,2007年達到840萬余件。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圍和類型不斷增加金融證券、海事海商、涉外商事、勞動爭議、企業破產等新的案件類型也不斷涌現。執行案件數量顯著增長,且執行難度越來越大。在越來越繁重的審判和執行任務面前,人民法院解放思想,更新觀念,全面加強審判和執行工作,著力強化審判職能,積極拓展審判領域,不斷加大執行力度,使審判質量和效率逐步提高,“執行難”問題得到緩解。

30年來,人民法院每一步工作的開展,每一項成績的取得,都是伴隨著大大小小的體制機制以及工作方法的改革和完善進行的。人民法院司法改革在以下個方面取得的突破性進展:改革和完善再審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了立法建議,全國人大常委會200710月修改了民事訴訟法,使再審制度改革取得了歷史性進步,為解決申訴和申請再審難問題打下了良好的基礎。增加了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事由,由原來的5種細化擴大到13種,增強可操作性,減少隨意性,確保符合法定理由的案件都能夠進入再審,最大限度地保障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權利。改革再審審級制度,明確申請再審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既避免了多頭申訴、重復申訴,同時規定一般事項再審一次即告終結,解決了無限申訴、無限再審的問題。改革了申請再審的時間,明確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再審申請書之日起3個月內進行審查,及時裁定再審或裁定駁回申請,既減輕了再審當事人的訴訟負擔,又避免了當事人反復申訴。改革和完善執行制度。長期以來,執行難是社會各界關注、人民群眾關心的熱點和難點問題之一。最高人民法院通過推動民事訴訟法的修改,從制度上為解決這一難題創造了條件。規定立即執行的制度,改變原來的由執行機構發出執行通知后才能進入執行程序的做法,在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并可能隱藏、轉移財產的情況下,執行員可以立即采取強制措施。建立財產報告制度,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應當報告當前以及收到執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財產情況。被執行人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對被執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關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建立執行聯動機制,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被執行人出境、在征信系統記錄被執行人不履行義務、通過媒體公布不履行義務人的信息等措施,形成社會監督合力,迫使被執行人履行義務。改革和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全國人大常委會頒布的《關于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的決定》于200551正式實施后,全國各基層法院共選任人民陪審員5萬多人。人民陪審員在依法參加人民法院的審判活動時,除了不擔任審判長外,與法官享有同等權利,充分體現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司法制度人民當家作主、人民參與司法的特征和優勢。改革和完善法官制度。嚴格法官職業準入制度,按照法官法關于法官任職條件和資格的規定,積極探索建立條件嚴格、程序規范的法官選拔制度,未通過司法考試不得錄用為法官,保證法官從一開始就具有良好的條件和較高的素質。改革法官遴選制度,逐步實現從律師、專家、學者中選拔法官,上級法院從下級法院選拔法官。建立分類管理制度,提出實現法官、法官助理、書記員、執行員、司法警察、司法行政人員的分類管理,理順法官與其他工作人員的關系,突出法官在審判活動中的主導地位,合理配置人才資源,逐步建立起身份明確、職責清楚、管理規范、保障到位的法院人員分類管理格局。改革和完善人民法庭工作機制。改變過去由基層法院統一立案的做法,人民法庭可以直接受理案件,并按照“能調則調,當判則判,調判結合,案結事了”的原則,加大訴訟調解力度。加大對人民調解工作的指導力度,依法規范人民調解工作。最高人民法院通過發布司法解釋,認可具有民事合同性質的人民調解協議對當事人具有約束力。加強與行政調解的協調配合,整合社會資源,形成調解合力,努力把矛盾化解在基層、化解在一線,逐步實現不激化矛盾、不上交矛盾的目標。簡化訴訟程序,充分發揮簡易審判程序的功能,大力推行繁簡分流和速裁機制,節約司法資源,方便群眾訴訟,減輕群眾負擔。改革和完善公開審判制度。最高人民法院相繼頒布關于嚴格執行公開審判制度的若干規定、關于加強人民法院審判公開工作的若干意見,要求堅持依法公開審判制度,做到公開開庭,公開舉證、質證,公開宣判,并進一步明確依法公開、及時公開、全面公開三項原則,推出了一系列審判公開方面的便民措施。改革和完善審判委員會制度。由會議制改為審理制,解決審者不判、判者不審的問題,可以由審委會委員單獨組成合議庭或與其他法官參加合議庭一起直接審理案件。改革和完善審判委員會的審理案件的方式。審判委員會審理案件,主要采取書面審理的方式,必要時也可以采取審委會委員旁聽庭審,訊問刑事被告人或詢問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當事人等方式進行審理。準確把握案件爭議焦點,全面了解案情,有效避免主觀臆斷。審委會委員逐步專業化,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設刑事專業委員會和民事行政專業委員會,有條件的高級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也可以設立刑事專業委員會和民事行政專業委員會。改革審判委員會的成員結構,改變過去只能由院庭長參加審委會的習慣做法,也應當配備高水平的資深法官擔任審判委員會委員。同時配套落實院庭長辦案制度,提高審判委員會指導司法實踐的能力。改革審判委員會表決方式,審判委員會經審理后按照多數人的意見作出決定。加強和完善案例指導工作。隨著我國法制建設的深入發展,立法步伐不斷加快。然而任何一部法律都不可能囊括社會現實中所有情況。針對我國地廣人多,經濟社會發展不平衡的現狀,為統一司法尺度和裁判標準,確保法律正確實施,促進司法公正,最高人民法院加強推廣案例指導工作,注重發揮典型案例在統一法律適用標準、指導下級法院審判方面的作用。裁判所涉及的法律問題,屬于司法解釋規定比較原則、不夠明確具體的,通過《最高人民法院公報》公布權威案例,進行指導。裁判所涉及法律問題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且具有較大爭議的,通過發布案例進行指導。改革和完善案件管轄制度。根據訴訟法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對案件管轄制度進行科學設計,注重工作合理分配,注重發揮不同級別法院的不同功能,防止地方和部門保護主義。改變單純以訴訟標的金額確定級別管轄標準的做法,改革跨地區民事案件的管轄規定,建立訴訟標的金額與當事人所屬地區相結合的一審案件管轄制度,加強提級管轄、指定管轄等規定的適用。改革行政案件管轄制度,探索推行指定管轄、交叉管轄等改革措施,從制度上排除干擾行政審判工作的各種因素,有利于促進依法行政、保護相對人合法權益。改革和完善未成年人審判制度。制定了關于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實體上和程序上適用法律問題的兩個司法解釋,充分貫徹落實在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要堅持“教育、感化、挽救”的刑事政策,全面規范少年法庭審判工作。在17個中級人民法院開展設立獨立建制的少年審判庭試點工作,推動少年法庭組織機構的健全和完善,并積極探索開展未成年人權益保護的民事案件的專門審判工作。推動公、檢、法、司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配套制度的完善。改革和完善司法管理制度。各級人民法院是完善案件管理與行政管理相分離機制,包括司法人事管理、司法政務管理、審判管理在內的司法管理體系逐步形成,初步建立了以審判為中心、司法管理為審判服務的運行模式。完善立案、審判、執行“三個分立”制度,各級人民法院設立立案庭,對案件立案實行統一管理,在法院內部逐步形成了相互監督、相互制約的工作格局。建立信息化管理系統,不斷提高庭審的科技含量,一些法院逐步實現庭審過程同步錄音錄像,有效地提高了審判質量和工作效率。

二、30年經濟法學理論發展路徑

30年改革開放使中國經濟法學界達成了很多共識。經濟法包括經濟法理論、金融法、財政法、競爭法、企業法、房地產法和能源法,經濟法學者研究的內容非常豐富。另一方面,經濟法學在我國法學界也是爭論最多的一個部門。盡管至今尚有很多問題處于百家爭鳴狀態, 30年的改革開放也使絕大多數經濟法學者在一些基本問題上達成了共識。例如在過去,很多經濟法學者認為計劃法是中國經濟法的龍頭,因為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應當是以國家計劃為導向。然而隨著改革開放,特別是隨著1993年憲法的修訂,我國實行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經濟法學界在今天的一個共識是,經濟法應當是以市場為導向,經濟法的本質是國家對社會經濟生活進行干預、調控或者管理的法律制度,但這些干預、調控或者管理的目的是使市場機制能夠更好地發揮作用,而不是代替市場本身。

經濟法的本質決定了經濟法的調整對象和內容:即企業組織法、市場管理法和宏觀調控法。因為經濟法是規范國家對經濟生活進行干預、調控和管理的法律制度,在社會經濟生活中體現了國家的公權力,經濟法與民商法和行政法相比,就具有其獨立性。而且出于保護社會公共利益的目的,經濟法是一種公法與私法相融合的法律制度,特別如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經濟法學在我國經濟體制改革中發揮著極其重要的推動作用。經濟法是確立國家經濟秩序的法律制度,它毫無疑問地對國家經濟體制和經濟發展有重要影響。例如,宏觀調控雖然主要通過國家的貨幣政策、稅收政策、財政政策等經濟杠桿來實現,但是為了保證國家經濟決策的科學性和正當性,防止決策者濫用權力,宏觀調控法關于宏觀調控的組織和程序就是國家宏觀調控的重要保障。

經濟法學在建立和維護市場秩序方面也起著決定性的作用。市場經濟的本質是依靠市場競爭機制來配置資源,國家就需要建立保護競爭的法律制度。在這方面,我國2007830頒布和200881開始實施的反壟斷法是一部重要法律制度。反壟斷法是專門針對企業市場競爭行為的法律制度,它對我國市場上的企業,特別是對壟斷國有企業和以專利、技術為手段的大跨國公司有著重要影響。反壟斷法也是一部對消費者有著重大影響的法律,因為競爭可以給消費者帶來最低的價格、最好的質量和最大的物質進步,反壟斷法事實上也是一部重要的消費者保護法。反壟斷法禁止行政機關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的規定對各級政府部門也有重大影響。反壟斷法頒布后的第一個訴訟案件涉及國家質量技術監督總局的行政壟斷行為,這不僅說明行政壟斷在我國經濟生活中是一個嚴重問題,而且也說明反壟斷法中反行政壟斷的規定順乎民心。當然,反壟斷法能否有效保護市場競爭,這不僅取決于反壟斷執法機關的水平,而且還取決于國家的經濟體制、政治體制、反壟斷法的配套制度、競爭文化等很多因素,特別是取決于決策者推動競爭政策的決心。但是,反壟斷法的頒布和實施無疑一定程度上可以改變人們的觀念,提高政府官員、企業和老百姓的競爭意識。

中國經濟法學也面臨著挑戰。經濟法學界集中了一批思想活躍的學者,特別是一批思想活躍的年輕學者。現在,有很多學者反思中國經濟法學幾十年的發展歷程,提出了經濟法學研究的一些問題。例如,有人提出,經濟法基礎理論與部門法存在“兩張皮”的現象,即各吹各的號,經濟法基礎理論的目的究竟是什么?有些法學院要求研究經濟法基礎理論的學者首先搞懂經濟法的一、二個部門法,在部門法基礎上研究經濟法基礎理論。也許是近年來比較大地受到了美國判例法的影響,筆者認為經濟法學界應當進一步提倡學以致用和理論聯系實際的學風。經濟法的一個重要特征是社會公共性。然而,“社會公共利益” 由誰來代表?人們之所以提出這個問題,是因為現實經濟生活中有些既得利益集團借口 “社會公共利益”大搞以權謀私,這種情況下,經濟法如何給予救濟?經濟法學界熱烈討論的問題還有經濟法學研究的一般模式,即“市場失靈-國家干預-經濟法”。然而,現實的經濟生活是市場發育很不完善,權力尋租和行政壟斷非常普遍,有法不依的情況很嚴重,很多情況下“人治”大于“法治”,這些都導致市場機制難以發揮作用。因此,有些學者提出經濟法學界應揚棄現有的“市場經濟法”論,專注解決權力經濟向市場法治經濟轉軌中一些特殊問題。筆者認為,權力尋租不是經濟法一家能夠解決的問題,也不是經濟法一家應當解決的問題。這個問題的解決需要國家很多深層次的改革,包括深化經濟體制改革和進行政治體制改革,特別是需要進一步改革國有企業的產權制度,真正實現政企分離。當然,解決權力尋租也需要法學界全體同仁的努力。但是,這些問題的提出,說明經濟法學者對現實經濟生活有著深深的思考,也對經濟法學未來的發展有著深深的期盼。

三、經濟審判實踐之路

19792月, 也就是在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閉幕后的第3個月,重慶率先在市中級法院建立了全國的第一個經濟審判庭。這是一種探索性的突破,因為當時經濟審判庭的建立并沒有法律上的依據。

197971,五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通過的人民法院組織法明確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省轄市和省、自治區轄市的中級人民法院設立經濟審判庭。這為經濟審判庭的建立和經濟審判工作的開展確立了法律上的依據。最高人民法院于19799月設立了經濟審判庭,并于1980年召開了全國經濟審判工作經驗交流座談會,會議確定了經濟審判工作的基本任務、收案范圍和收案辦法,對推動全國經濟審判工作的開展起到了重要的指導作用。在最高人民法院的部署和指導下,全國一些高、中級法院開始陸續建立經濟審判庭。19839月,六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根據形勢的發展,對人民法院組織法進行了修改,決定各級人民法院普遍設置經濟審判庭,這一立法措施從組織上保證了經濟審判工作的全面展開。到1984年年底,全國各級法院普遍建立了經濟審判庭。這樣,民商事審判,也就是過去的經濟審判的初創階段也就完成了。當時的收案數量并不多,每年全國法院受理的一審經濟案件數量不到8萬。

199311月,黨的十四屆三中全會作出了《關于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干問題的決定》。這個決定對于中國近十幾年的發展產生了重要影響。也正是在這個階段,民商事審判進入了非常快速發展的時期。由于經濟高速增長,伴隨著經濟交往的增多,經濟糾紛也大量增加。1994年,全國法院受理的一審經濟案件是105萬件,1995年發展到153萬件,這樣的增長速度是非常驚人的。當時,經濟審判被看成是人民法院維護社會經濟健康發展的一個拳頭產品,是人民法院工作的一個亮點。經濟審判工作進入了一個快速發展的時期,但不規范。1994年,最高法院召開了第四次全國經濟審判工作會議。會議的主題除了為建設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提供有利的司法保障外,其中一項重要任務就是全面整頓經濟審判的秩序。會議提出了具體的規范性要求和規定,對全國民商事審判進行了大規模的整頓。實踐證明,這種整頓不僅有力地促進了民商事審判工作的健康發展,而且很好地支持和配合了國家重大經濟整頓措施。比如,1994年開始的國企破產工作,1997年開始的整頓經營秩序工作。正是這次民商事審判工作的整頓、規范,使得全國法院能夠嚴格依據法律辦事,服從大局,不受地方干擾,保證了國家大政方針的執行。

面對案件數量急劇增加和新類型案件不斷涌現的情況,人民法院不斷開展機構、機制和工作方法的創新,充分發揮審判職能,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和人民群眾生產生活秩序。例如,為了適應我國海上運輸和對外經濟貿易事業發展的需要,從1984年開始,陸續在廣州、上海、青島、天津、大連等十個城市設立海事法院,專門負責審理涉外和國內的第一審海事案件和海商案件。上世紀90年代后,為適用審理知識產權案件的需要,一些法院陸續設立了知識產權審判庭或者相應的審判組織,有效地促進了國家自主創新能力和創新體系的建設。然而,問題又出現了??無論當時的民事審判、經濟審判、知識產權審判、涉外海商審判所處理的都是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的都是民事訴訟法,但是實體法卻比較分散。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從審判理論來看,原來的機構設置已經不能適應形勢發展的需要了,于是,大民事審判格局應運而生。最高法院在原來的老民庭基礎上建立了現在的民一庭,在過去經濟庭的基礎上建立了民二庭,建立在原來知識產權庭基礎上的是民三庭,交通庭改為審理海事海商和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民四庭。經濟審判從此更名為民商事審判。

據統計,從1978年至2007年,各級人民法院審理的各類經濟案件超過4000萬件,對于保護合法財產,維護經濟制度,推動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

經濟法未來之路展望

盡管中國法治建設實踐和理論研究已經開始且普遍存在,但有系統的理論和審判實踐結合研究才剛剛開始,這必將是一個反復試錯、不斷深化的艱辛過程。法學研究必須回應法治建設的實踐需要,對中國在社會轉型的背景下建設法治政府、法治國家與法治社會作出積極回應。面對著如何探討建構一種與現代國家公共治理相適應的“一元性多樣化混合法模式”,我們盡管還有太多的難題需要解決,但我們堅信,經濟法旺盛的生命力必將賦予法治研究以不同尋常的理論意義和實踐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