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決法院“執行難”問題,不僅需要強大的財力、物力支持,更需要執行人員與時俱進,深化對執行工作的認識。隨著我國法制建設的日趨完善,公民運用訴訟進行維權已常態化,這就帶來了執行案件的激增,如何在新民訴法下更好樹立執行新理念以實現高效公正執行成為擺在法院執行人員面前的迫切任務。筆者結合實務談下個人的觀點。

民事執行的重要任務是要保障由民事判決所確定的民事權利,法院判決所確定的權利是法定權利,也可以認為是當事人的應有權利,只有通過民事執行,應有權利才能轉變為實有權利,當事人才能實際享有這種權利,否則權利就是一紙空文。

以往,法院在執行問題上存在著輕視執行程序公正性的問題,單純以執行結果來衡量執行工作,由此很容易造成雖然完成了執行,但卻侵犯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為了改變這種狀況,筆者認為執行人員需要確立以下執行新理念。

一、程序正義。程序正義是指執行程序的啟動,運行及中止、終結都要嚴格遵守法律規定,并且貫徹公開原則,不搞暗箱操作,執行人員在執行每一個案件中,都必須不挾偏私地履行法定職責,切實保障執行各方當事人的程序性權利。

二、執行窮盡。也即窮盡執行措施執行終結,執行窮盡是執行程序獨立價值的必然體現。執行實踐中,許多法院在這一方面做了有益的探索。如有的法院制訂了《關于對適用中止執行的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對中止執行必須實行“四查一告知”制度,即每一執行案件,執行法院應盡量全面地向車管,房管,工商,金融等機構查詢被執行人的財產情況,告知債權人在法院已經采取過的執行措施。只有當債權人確實無法再提供被執行人可供執行財產線索的,才裁定中止執行。

三、強制執行在先。“強制在先”是指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后,執行人員首先應當想到依法運用何種強制措施,才能盡快實現債權人的合法權益,這是在理念上對執行權強制性的一種先行認識。傳統執行理念強調追求公法秩序的穩定,在執行方式上側重說服教育,輕強制執行,往往以勸說、開導為主要工作方式,采取強制措施只是不得已時的最后手段。這使得依法執行變成了簡單的重復討賬。案件久拖不執,加劇了“執行難”。然而,進入執行程序的案件,一般都是債務人不主動履行債務甚至千方百計逃避債務的案件,因此需要執行人員及時地采取強制措施,以維護債權人的權益。樹立“強制在先”理念,有利于爭取到執行的最佳時機和效果。

四、執行公開理念。執行公開的含義主要是指程序的啟動、進展、結果向當事人乃至社會公開為此,要建立健全公開、公示制度,暢通信息渠道.加強與當事人,相關權利人及有關機構和部門的溝通,切實保障當事人的知情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