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訴法下執行預備程序的思考
作者:華陽升 發布時間:2008-12-16 瀏覽次數:1145
在當前案多人少的突出矛盾情勢下,如何充分有效利用執行程序進行分類管理是新民訴法實施后急需考慮的課題,筆者認為設立執行預備程序,讓一些沒有執行價值的案件在立案前分流出去,是提高執行效率、節約執行成本的可行方法。
一、設立執行預備程序的意義
(一)有利于提高執行效率、節約執行成本。從當前的執行積案來分析,被執行人無財產可供執行的、被執行人下落不明、企業登記情況不明、而被執行人的財產已被全部查封,牽涉到其他無法執行的案件,往往是執行中的難點。這些案件在申請執行時就不具備可執行條件,對這些案件以前的處理方式是中止執行或終結執行。如果對這些案件暫不立案,無疑將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節約執行成本。
(二)減少執行工作工作壓力。對于在審理中就發現無法執行的案件或者在立案時發現無財產執行的案件進入執行預備程序,能夠使執行人員避免浪費大量的物力、人力,而將之投入到可執行的案件中去,勢必會取得更大的效果。
(三)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執行準備程序的設立可以提高申請人的舉證積極性,促使申請執行人積極想辦法提供被執行人的財產線索,幫助法院的完成執行任務。
二、執行預備程序的案件類別
筆者以為,以下四類案件應在執行立案前可以進入執行預備程序。其一,被執行人下落不明,包括登記住所地與實際住所地不明的案件,且申請人在申請執行時無法提供線索的。其二,被執行人明顯無財產可供執行的或者財產明顯不足清償債務的,且申請人在申請執行時又無法提供其他線索的案件。其三,被執行人系在較短的期間內先后被多名權利人申請執行其財產,而其財產又明顯不足全部執行的;或者被執行人的全部財產已被一個案件查封,而又有多名權利人在短時間內同時申請執行的案件也應直接進入預備程序。其四,被工商管理部門強制吊銷營業執照的案件。
三、執行預備程序的內容
(一)完成案件舉證。在執行預備程序中,依法向申請人發出舉證通知書,限定時間讓申請人提供執行財產等線索。一旦法院查證屬實后即可進入強制執行程序。如在期限內無法舉證的,可以裁定按撤回申請處理或不予受理。
(二)組織清理清算。對被執行企業進行清理,可根據法律規定責令其上級主管部門清理,清理應限期進行。完成清理后,視情處理。如有財產可供執行分配,轉入強制執行程序分配,如無財產可供清理的,應向申請人說明后裁定按撤回申請處理或不予受理。
(三)核實到期債權。對進入執行預備程序的企業債權,發出履行到期債務通知,在第三人既沒有異議又未在指定期限履行的,且其債權金額足以償付所有執行標的,轉入執行強制程序處理。
四、設立執行預備程序的可行性
執行預備程序可行性在于是否最大程度地保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執行預備程序包含申請人舉證、組織清理清算、到期債權的核實,它是法院內部對執行案件的分類及分開管理,與我國現行法律所規定的內容相一致的。執行預備程序的設置是從源頭上將案件分類,符合我國民事法律的規定,它并未回避權利人依法提出申請的權利,只不過對案件進行分開管理。通過分開管理,達到強化執行力,提高執行效率的目的,也能通過對進入預備程序案件的調查,加強對這些案件的處理力度,切實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