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管理人履行職責應抓住的關鍵環節
作者:姚江 發布時間:2008-12-15 瀏覽次數:1559
1、全面接管破產企業
接管是破產管理人進入破產程序的開端,是履行破產管理人職責的起始。接管不能單純的、甚至是教條的接管財產,而是對破產企業的全面接管。全面接管破產企業具體包括:(1)接管債務人的財產、印章和賬簿、文書等資料;(2)決定債務人的內部管理事務;(3)決定債務人的日常開支和其他必要開支;(4)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召開之前,決定繼續或者停止債務人的營業。接管債務人的財產包括接管企業的固定資產、流動資金以及企業的其他財產權益等。管理人決定履行債務人和對方當事人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時,應當按照破產法規定及時報告債權人委員會。接管不僅象征破產管理人擁有對債務人財產的管理和處分權,也相應地決定了債權人和其他利害關系人可實現利益的范圍。
2、保管和清理與債務人有關的財產
破產管理人接管破產企業后,應立即對債務人財產進行妥善保護和管理,包含對破產企業的經營和對現有財產的保管兩方面。破產管理人應本著有利于破產財產的最大化的原則來進行經營和保管,積極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債務人財產因人為的或者意外的原因遭受損失,必要時可申請由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管理人應當制訂債務人財產管理方案,并經債權人會議表決通過或由人民法院裁定后實施。清理債務人財產是破產管理人掌握債務人財產的重要手段,是對破產財產進行變價、分配的重要前提。清理工作主要是理順債務人的財產關系,查清債務人財產的性質、數額以及排除不屬于債務人的財產,制作財產狀況報告。
3、代表債務人參加訴訟、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破產管理人接管破產企業后,就取得了以管理人名義實施必要的以債務人財產為標志民事活動的權利。破產管理人一般依法可實施以下民事及其他活動:聘任必要的工作人員;繼續債務人的營業;參加訴訟、仲裁;決定解除或履行合同;提議召開債權人會議、接受債權人會議監督等。破產管理人在集中和管理債務人財產過程中,有可能對外代表債務人發生訴訟行為。其中最主要工作是追收債務人的財產,管理人應對債務人名下的全部財產,包括債務人設立的分支機構和沒有法人資格的全資機構的財產和債務,債務人對外投資形成的股權或者投資權益等等,追回債務人被他人占有的財產,收回債務人未收回債權和要求未繳納或未足額繳納出資人補足出資額,從而為更好地保全破產財產,為隨時順利地處理和分配破產財產作準備。
4、處分破產財產,制作破產財產的變價方案和分配方案
破產管理人在破產程序中工作的最終目的,是完成破產財產的變價和分配。管理人應當按照破產法規定,及時擬訂破產財產變價方案,提交債權人會議討論,并按照債權人會議表決通過或人民法院裁定的破產財產變價方案,適時變價出售破產財產。破產財產變價應遵循公平公開公正原則、整體變價與分散變價相結合原則以及無形資產單獨處理原則。在破產財產變價方式上以拍賣方式為主,其他轉讓方式為輔。變價方案通過后,破產財產分配前,管理人應當按照破產法規定,及時擬訂破產財產分配方案,提交債權人會議表決通過,再提請人民法院裁定認可后實施。分配方案經債權人會議二次表決仍未通過的,由人民法院裁定。管理人制作的破產財產分配方案,通常多為貨幣分配。此外,實物分配和債權分配均為破產財產無法轉化為貨幣形式的分配方式,但必須以債權人會議決議為依據,否則不能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