嫡表兄妹結婚 法院判決無效
作者:王志彬 張瑜 發布時間:2008-12-11 瀏覽次數:876
本網南通訊:一樁延續了18年的婚姻,為何18年后法院會認定為無效婚姻呢?究其原因,原來是三代以內旁系血親嫡親表兄妹結婚,釀造了這場苦果。家住南通開發區小海鎮的吳強手捧判決書欲哭無淚,后悔莫及。
今年41歲的何燕和大她三年的吳強是一對嫡親表兄妹,二人自幼長大,關系不錯。18年前,雙方父母為了親上加親,于是這對嫡親表兄妹在長輩們的“精心”撮合下,結為秦晉之好,于
南通開發區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原、被告之間雖構成事實婚姻關系,但是嫡親表兄妹關系,屬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系被法律禁止結婚的情形。故原、被告雙方不符合法律規定的結婚條件,其事實婚姻關系無效。原告的訴訟請求符合事實與法律,應予以支持,遂于上月28日作出判決:原告何燕和被告吳強的婚姻無效。依照法律的規定,本判決為終審判決。(文中當事人均為化名)
評析:本案是就婚姻效力問題而引起的訟爭,解決本案爭議的關鍵在于弄清原、被告締結的婚姻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形式和實質要件。原、被告是嫡親表兄妹關系,屬法定禁止結婚情形。婚姻法從科學的角度規定禁止結婚情形,是為了更好地提高人口質量,提高人們生活質量,從而提高社會的整體素質,利國利民。因此,即使原、被告在符合法定結婚年齡并親自去辦理,也因其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這一禁止條件致該婚姻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