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鹽城訊:被告嚴某向原告陳某某借款后,承諾用自有的房屋作抵押,但卻又將房屋贈與給女兒,原告發現后向法院提起訴訟,目前,該贈與行為被射陽縣人民法院判決確認無效。

1996228被告嚴某向原告陳某某及徐某借款10萬元,雙方為此簽訂了借款協議及房產抵押協議,被告嚴某在抵押協議中明確抵押的房屋位于縣城交通路40號,但未辦理房屋抵押登記手續。200528被告嚴某向原告立下還款保證書,言明欠原告人民幣33.5萬元于20058月底還清,逾期以房產抵押還款。到期后,被告未能履約,原告向射陽法院提起訴訟并申請保全被告房產,在保全過程中,才發現被告嚴某已于1996715與其女兒被告嚴某某簽訂了房屋贈予協議,將交通路40號的房屋贈予給女兒,該協議還言明:近幾年來,由于本人承包的公司效益不好,致使債務難以還清,為了避免以后在房產方面發生糾紛,故自愿將房屋產權移交給獨生女兒嚴某某。被告嚴某某于同月19日取得了該房屋的產權證。

法院審理后認為,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為無效。本案中,被告嚴某在向原告借款10萬元后不久,即將其所有的房屋贈與給其女兒嚴某某,且該協議內容中明確是債務難以還清,避免以后在房產方面發生糾紛,說明轉讓行為是惡意串通,損害第三人利益的行為,故兩被告間的房屋轉讓行為應屬無效民事行為。射陽法院遂判決兩被告于1996715簽訂的房屋贈予協議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