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南京訊:因收購河蝦被同行指責“犯規”,竟用農藥藥死其養殖的螃蟹,結果不但賠償了對方的經濟損失,還被法院判刑。

20086月中某一天,張某從某水產養殖戶收購河蝦返回途中被孫某攔住,孫某稱該水產養殖戶河蝦長期由其收購,要求張某下次不得再向其收購了。張某聽后氣憤不已,因自覺打不過孫某沒有當場發作。事后張某一直懷恨在心,欲尋報復。200885晚,張某攜帶事先購買的四瓶氯氰菊酯農藥、磚頭裝在塑料袋內,后竄至孫某承包的蟹塘附近,見四處沒人,將裝有農藥及磚頭的塑料袋拋投至蟹塘內,致蟹塘的螃蟹、鮭魚、蝦子大量死亡,造成直接經濟損失24195元。2008821,張某被抓獲歸案。后張某因破壞生產經營罪被提起公訴,期間,孫某書寫附帶民事訴狀要求判令張某賠償經濟損失118070元。鑒于孫某的要求與相關部門評估認定的數額相差較大,承辦法官于是下鄉進行了調查,經調查發現:孫某的實際損失雖沒有其所說的那么大但可能要比評估認定的要大;而40歲的張某平時表現本份,已與妻子離異,兒子“犯事”被勞教,且上有父母需要贍養,家中經濟較困難。當承辦法官與張某交談時,張某很后悔自己一時沖動,一再表示愿意賠償孫某的損失,但由于家中經濟狀況不好拿不出來,如果孫某的賠償要求能降下來他想通過朋友幫墊上,如金額過高就沒辦法了。承辦人又找到孫某,孫某見法官如此認真對待自己的事,爽快地說“我是水產養殖戶,一家人的生活來源主要就是靠養殖螃蟹、蝦子和魚,不管怎么算,我一年的收入也差不多是11萬元。我的螃蟹被被告人用農藥毒死了,我今年一年算是白忙了。你們這么認真負責,我也不堅持了,但張某至少要將我的直接損失賠給我,即要求他的賠償金額不低于30000元”。在朋友的幫助下張某最終與孫某達成調解協議,由張某(其朋友實際支付)當庭賠償孫某各項經濟損失計30000元。

近日,高淳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張某為泄憤報復,竟以投毒的方法破壞他人生產經營,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破壞生產經營罪。鑒于其歸案后認罪、悔罪態度誠懇,且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已得到被害人真誠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據此判處張某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六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