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無錫訊:因缺錢花,李某某竟伙同他人以揭發“隱私”相要挾,先后敲詐被害人錢財4000元。日前,無錫市濱湖區法院一審以敲詐勒索罪判處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十個月。

外地來錫的無業人員李某某,與發廊女小玉結識后同居在一起。在一個偶然的機會從小玉口中獲知其曾被小老板胡某“包夜”嫖娼,當時李某某手頭拮據,便心生一念,與同伙馬某某(已判刑)等商量以揭發胡某嫖娼一事敲詐錢財。20079月的一天,李某某先是打聽到胡某的工作地點,然后上門以討要嫖娼費為由向胡某索要錢財,遭到胡某拒絕。次日下午,李某某再次找到胡某稱“給我2000元錢就算了斷”,胡某被迫答應,給了李某某2000元。見錢來得竟如此容易,李某某于是在一個月后再次以相同方法,從胡某處又敲詐到2000元。面對李某某無休止的要挾,胡某終于鼓起勇氣向公安機關報了案。民警根據被害人提供的線索將李某某抓獲。

經查,李某某曾因搶奪被處勞動教養一年。但勞教結束后,無業游蕩的李某某仍然不思悔改,竟然找出了這條“生財之道”。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被告人李某某以揭露他人隱私為要挾,敲詐勒索他人錢財,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敲詐勒索罪。鑒于被告人李某某歸案后認罪態度較好,可予酌情從輕處罰。據此法院作出上述判決。

審理案件的法官認為,這種敲詐勒索的犯罪行為之所以能屢屢得逞,受害人缺乏法制觀念和自我約束意識是主要的原因。在“犯規”之后往往害怕被人揭穿,在受人敲詐要挾時又不敢訴諸法律,尋求法律的保護與幫助,從而導致勒索者愈發張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