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南通訊:1112,南通中院對如皋市原常務副市長沈品輝以受賄罪一審判決其有期徒刑六年,并處沒收財產十萬元,對其受賄犯罪所得人民幣483000元和美元10000元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法院審理查明,今年44歲的沈品輝,在2002年至2008年期間,先后擔任如皋市委常委、組織部長,如皋市常務副市長。沈品輝利用自己職務便利,為海門市江建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江蘇凌云置業有限公司等單位在項目報批、項目合作開發、土地出讓等方面謀取利益,先后非法收受上述單位相關人員所送人民幣483000元、美元1萬元。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沈品輝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并非法收受他人賄賂折合人民幣563050元,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被告人沈品輝在中共南通市紀律檢查委員會調查有關案件時,主動交代了自己的受賄問題,可視為自首,依法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被告人沈品輝在案發前,能主動退還受賄款人民幣23.54萬元和美元1萬元,可予從寬處理;到案后,其認罪態度好,并退清了全部受賄贓款;在案件審理期間,自愿認罪,并由家屬代其主動將部分家庭財產交由人民法院暫扣,作為對其財產刑處罰的保證,有悔罪表現,均可酌情從輕處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