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現代條件下對司法警察處置突發事件能力的要求
作者:張德玉 發布時間:2008-11-14 瀏覽次數:1391
在現代條件下,我國社會正處于快速轉型與變革時期。經濟社會結構和人們的利益需求正發生著深刻的變化,各種深層次的社會矛盾逐漸呈現出來,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惡性刑事犯罪居高不下,因利益調整引發的人民內部矛盾和糾紛越來越多,群體性訴訟糾紛案件突發,各種社會矛盾形成訴訟壓向法院,法院成為矛盾的集散地。且對抗性、沖突性的暴力性加劇,涉訴止訪尤其是鬧訪、群訪人員增多。有的當事人甚至采取極端行為,如通過自焚、跳樓、行兇報復等方式威脅法院,一些不可預測性突發事件隨時都可能發生。這些突發性事件無規律,無預見性,事件發生快,處置不當極易造成不良影響。能否及時有效處置突發事件?這對于法院唯一武裝力量的司法警察提出了新的要求。筆者認為:司法警察要完成現代條件下處置突發事件的任務,必須在能力上有一個大的提高,這些能力主要包括以下六個方面。
一、敏銳的政治鑒別能力?,F代條件的一個重要特點是國際斗爭與國內半爭想相互交叉。如果沒有敏銳的政治鑒別能力,就很難透過現象看到本質,很難在處置突發事件中保持清醒頭腦。特別是在遇到群體暴力抗法或群訪鬧訪事件中,如果沒有政治鑒別力,一旦受到別有用心之人蠱惑欺騙。就會喪失政治立場,分不清是非,表現出憐憫同情之意,就會對突發性事件處置產生動搖。所以,敏銳的政治鑒別能力,是現代條件下處置突發事件首先具備的一種能力。
二、快速的應急反應能力?,F代條件下突發事件發生無預見性,事件發生快,加之警力不足和任務繁重之間矛盾較為突出,臨時任務和突發事件的增多又加劇這種矛盾。因此,我們只能向反應能力上要警力,向反應能力要效益。處置突發事件的快速反應能力是一個綜合標準,它要求獲取信息要快,定下決心要快。收擾集合隊伍要快,隊伍機動要快,到位要快,展開要快,控制現場要快,補充信息要快,伴隨保障要快等等。這種快速的反應能力,只有通過增強法警責任意識,制定可行的預案,加強預案演練,提高組織指揮能力等多種途徑來完成,確保召之即來,來之能戰。
三、高度的協同配合能力?,F代條件下,處置大規模群體性暴力抗法事件,通常是在地方黨委、政府以及法院和公安機關統一組織指揮下,多種力量共同進行的聯合行動,參與處置單位多,指揮協同關系復雜。司法警察在參與處置過程中除接受當地黨委、政府以及法院組成的聯合指揮部領導外,同時需要與法院業務庭室、公安派出所、武警中隊和甩在街道、村組橫向協調行動。如果缺乏密切的協調配合,就會出現令出多門、各行其是現象,分散了處置力量,降低處置效率,延緩處置進程。為此,司法警察要牢固樹立全局觀念,既要堅持原則,又要靈活應變,力求做到政治上的堅定性、處置上的靈活性,執行命令的堅定性、實施方法靈活性,整體協同上的堅定性、局部行動上的靈活性。始終服從聯合指揮部的統一指揮,積極主動配合,加強聯絡。特別是遇有重大情況和采取重大行動時,更要及時請示報告和主動通報情況,以確保處置行動上的協調一致,形成合力。同時,還要正確處理好“主力”與“配屬”關系問題。當法院處于處置中的主體地位時,要在整體部署下,充分利用司法警察的優勢,真正發揮主力作用。當司法警察處于支援配合地位時,要顧全大局,積極配合其他力量完成處置任務。因此,高度協調配合能力也是現代條件下,司法警察處置突發性事件必須具備的基本能力之一。
四、有效的綜合處置能力?,F代條件下,突發事件具有事發突然、誘因復雜、矛盾交錯、涉及問題敏感、參與人數多、規模林、行為激烈、對抗性強等諸多特征。就突發性事件而言,出現群體性暴力抗法,圍攻、誣辱、漫罵法斷,攔堵截車輛進出,群體性上訪、鬧訪、沖擊法庭、行兇、劫持原告或被告,當事人自焚、跳樓、行兇、人犯脫逃、自殺、行兇等等。這些突發事件往往把政治問題、經濟問題、社會問題攪在一起,造成處置難度大。因此,在處置突發事件中,司法警察必須講政治、講法律、講策略、講戰術、講效益,做到既懂政治,又懂業務;既懂法律,又懂心理,文武兼理,具備高度的綜合處置能力。在處置方法和戰術手段的選擇上。應以一切有利于處置全局,有利于目的達到為根本。根據事件現場實際,正確處理好重點與一般,整體與局部的關系,活用“武力威懾,政治攻勢,依法打擊”三種手段,選準行動重點和處置突破口。例如處置群體性暴力抗法事件,既要有及時控制事態,有效打擊犯罪的能力,又要有宣傳法制和政策,教育爭取群眾,使其不致被別有用心的人蒙騙的能力。只有準確把握處置原則時機,才能做到行動合法有效。對于劫持人犯的犯罪分子和人犯行兇實施暴力犯罪的,既要有快速合圍能力,還要有智取強攻的武裝威懾能力。對于群訪、鬧訪的,要有宣傳疏導,做群眾工作,安撫民心的能力等等。
五、高超的組織指揮能力。現代條件下突發性事件,由于政治、經濟、社會問題交織在一起,不確定因素高,情況變化快,指揮難度大。在這種情況下,指揮員是否具有高超組織指揮能力顯得特別重要。高超的組織指揮能力來源于高度的政治敏感、周密的分析、準確的判斷、正確的決策和嫻熟的指揮藝術。因此,對指揮員來說要做到以下幾點:1、知法知度。處置決策與事件性質相一致。以事實為依據,正確判斷事件性質,辯證思考,科學決策,既要掌握法,又要把握度,既要符合黨的政策,又要符合上級意圖,更要符合事件實際。2、知已知彼,警力部署與事件規模相適應。在正確判斷的基礎上,及時定下決心,合理配置警力,集中部署,確保我方處于有利態勢,快速展開,準確把握處置時機,靈活處置。3、知時知勢,處置決心與事件發展相吻合。指揮員須對預見的情況作出分析判斷,并依據準確的判斷作出決策,還必須根據事件發展情況,審時度時,適時修訂、補充和完善處置方案,牢牢掌握處置行動的主動權。4、精謀巧略,針對態勢采取處置決策。指揮員必須應對事件態勢,選擇不同的指揮方式,辯證謀略,適時變換處置對策,不斷創造出適合復雜局勢的新方法,以達到高效指揮,穩妥處置的目的。
六、可靠的安全保障能力。在現代條件下,處置突發性事件對通信、交通、武器、設施、生活等保障提出了新的要求。司法警察警用裝備,不但要滿足正常警力的需要,而且要適應處置突發事件的需求。常言道:“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良好的警用裝備是完成處置突發事件任務的基本保證。保障措施是否有落實,直接關系到突發事件的有效處置。因此,法院必須加大對司法警察裝備建設的投入力度。購置突發事件處理所需要專門器材,制定切實可行的《突發事件處預案》。要根據應急預案的要求,認真做好相關配套工作,推動有關影響預案實施的難點問題的解決。當前警力保障不足影響警務保障重要因素。警隊要按照統一管理,統一指揮要求,健全和完善上下聯動調警制定,提高警務保障的機動能力。在條件許可的情況下,爭取一些事業編制,招聘部分聘用制司法警察,以緩解目前普遍存在的警力不足的矛盾。要建立突發事件報告制度,建立警情網絡,完善重要警情暢通制定,按照省級預案有關突發事件等級管理要求,及時向上級報告。
綜上所述,提高現代條件下,司法警察處置突發事件能力,決不是權宜之計,而是一項帶有戰略性的任務,由于應急要求高、責任大,加快提高現代條件下司法警察“處突“能力,已是擺在各級警隊面前刻不容緩的任務。因此,各級警隊必須強化職責,建立突發事件處置分隊,按照《突發事件處置預案》,加強應急訓練和演練,真正做到人員落實,責任落實,工作落實。切實提高應急處置能力、執法能力和警務保障能力,使司法警察真正成為緊急時候拉得出,關鍵時刻派得上,任何情況過得硬的拳頭隊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