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甲,女,大學畢業后,經人才市場交流與某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合同經雙方簽字蓋章后于081月份生效,但合同生效后,某甲一直沒有到公司上班,而是利用上班之前的一個月的時間走親訪友,放松放松。而偏偏就在此期間,一天某甲在上班報到的途中遇到了車禍,損失慘重,問該損失能否按工傷處理。

答案是否定的。我國《勞動合同法》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本條是關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的規定。用人單位是是指依法招用和管理勞動者,形成勞動關系,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組織。根據本法的規定,本法的用人單位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勞務派遣單位。勞動者是指達到法定年齡,具有勞動能力,并實際參加社會勞動,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生活資料主要來源的自然人。勞動關系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在實現勞動過程中建立的社會經濟關系。從廣義上講,生活在城市和農村的任何勞動者與任何性質的用人單位之間因從事勞動而結成的社會關系都屬于勞動關系的范疇。本法所稱的勞動關系,是指用人單位招用勞者為其成員,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的管理下提供有報酬的勞動而產生的權利義務關系。勞動關系的一方(勞動者)必須加入某一個用人單位,成為該單位的一員,并參加單位的生產勞動,遵守單位內部的勞動規則;而另一方(用人單位)則必須按照勞動者的勞動數量或質量給付其報酬,提供工作條件,并不斷改進勞動者的物質文化生活。勞動關系的基本內容包括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工作時間和休息時間、勞動報酬、勞動安全衛生、規章制度、勞動保險、職業培訓等。此外,與勞動關系密切聯系的關系還包括勞動行政部門與用人單位、勞動者在勞動就業、勞動爭議和社會保險等方面的關系,工會與用人單位、職工之間因履行工會的職責和職權,代表和維護職工合法權益而發生的關系等。本條規定了勞動關系的建立時間和建立職工名冊備查兩項內容。自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從事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之日起,勞動關系即確立。雙方可以就按照約定享受權利和履行義務,接受勞動法律、法規的約束。

我國《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規定: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并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本條是關于勞動合同生效的規定。勞動合同的生效,是指具備有效要件的勞動合同按其意思表示的內容產生了法律效力,此時這份勞動合同的內容才對簽約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勞動合同的成立,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達成協議而建立勞動合同關系。雙方在勞動合同上簽字或者蓋章即代表勞動合同成立,但是勞動合同的成立并不代表著合同生效。如果雙方當事人根據特定的需要,在勞動合同中對生效的期限或者條件作出特別約定的,那么當事人約定的期限或條件一旦成立,勞動合同即生效。

勞動合同的生效,是指具備有效要件的勞動合同按其意思表示的內容產生了法律效力,此時這份勞動合同的內容才對簽約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勞動合同的成立,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達成協議而建立勞動合同關系。雙方在勞動合同上簽字或者蓋章即代表勞動合同成立,但是勞動合同的成立并不代表著合同生效。如果雙方當事人根據特定的需要,在勞動合同中對生效的期限或者條件作出特別約定的,那么當事人約定的期限或條件一旦成立,勞動合同即生效。一份勞動合同發生法律效力必須具備一些條件,這些條件包括:(一)勞動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必須具備法定的資格;行為能力是簽訂合同的任何一方必須有法律上認可的簽訂勞動合同的資格。通常,年滿16周歲、精神正常的人是具有簽訂勞動合同的行為能力的;(二)勞動合同的內容和形式必須合法,不得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或者社會公共利益。所謂強制性規定就是當事人不能約定,只能按照法律規定辦的權利義務。如本法第十九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在這種情況下即使雙方在合同中約定了一個月以上的試用期,也是違反法律規定的,該條款將視為無效;(三)勞動合同需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訂立。訂立勞動合同的雙方必須意思表示真實,任何一方采用欺詐、脅迫等手段與另一方簽訂的勞動合同是無效的。

該事例中某甲與公司簽定勞動合同,該合同符合法律規定的形式要件與實質要件,合同成立并且生效。但合同的成立生效與事實勞動關系的建立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勞動關系的建立必須是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的管理下提供有報酬的勞動而產生的權利義務關系。勞動關系的一方(勞動者)必須加入某一個用人單位,成為該單位的一員,并參加單位的生產勞動,遵守單位內部的勞動規則。因此某甲并沒有與公司建立起事實上的勞動關系。當然她的損失不能按照工傷事故來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