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難”是當前法院系統不得不面對的一個令人尷尬的十分復雜的頑癥,其深層原因根源于社會經濟生活的發展水平、群眾法治意識的不平衡。嚴格來說,“執行難”應當是指被執行人有履行能力,但由于種種原因卻得不到執行的情形。首先應當將“執行難”與“執行不能”相區別。社會生活中,一些當事人在市場交易對象的選擇、交易活動的進行和交易風險的預測等方面缺乏充分的注意,致使有些案件因被執行人根本無財產可供執行而注定不能得以執行。正如一個人到醫院救治前已病入膏肓,就不能將其正常死亡歸咎為醫院搶救不力。因此,對于“執行不能”的案件,不能將其歸入“執行難”行列,對其解決也不是靠加大執行力度就能夠解決的。

當前,“執行難”主要表現為“四難”:即被執行人難找、被執行人財產難尋、應執行財產難動、協助執行人難求等等。“執行難”是社會問題的綜合反映,其產生原因有社會信用機制缺失、被執行人法律意識不強、執行手段欠缺、地方保護主義作祟以及法院少數執行干警行為失范等諸多原因。解決“執行難”是一項復雜的、長期的系統工程,其有效解決有賴于我國政治文明的逐步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進一步健全,全社會法制觀念的進一步增強以及國家和社會各項管理制度的進一步完善。

近年來,法院在各級領導、人大監督和政府的支持下,依靠社會各界力量,實行綜合治理,始終把解決“執行難”擺在重要位置,完善執行機制,強化執行措施,規范執行行為,加大執行力度,狠抓隊伍建設,有力緩解了“執行難”。但還希望社會各界繼續關心支持法院工作,全力解決“執行難”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