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宿遷訊:9月26日,江蘇省宿遷市宿城區人民法院法院以詐騙罪判處被告人徐亮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被告人徐亮于2000年5月24日曾因犯詐騙罪被判處拘役四個月,并處罰金1000元;2002年8月5日因犯詐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并處罰金3000

元;2004年4月28日因犯詐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2000元,2005年8月4日刑滿釋放。

被告人徐亮出獄后再次萌生了詐騙的念頭,2007年3、4月間先后三次伙同王某、高某(均已判刑)

等人在宿城區集貿市場,以低價買進抗癌藥品高價賣出賺取差價為名,分別騙取被害人張某人民幣4110元、李某人民幣1010元。劉某人民幣10010

元,該起犯罪行為因被害人發覺未得逞。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被告人徐亮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式,騙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被告人徐亮與他人系共同故意犯罪,其在共同犯罪中起到次要作用,是從犯,依法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徐亮在刑罰執行完畢后五年內又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鑒于被告人徐亮部分犯罪未遂,依法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徐亮歸案后能如實

供述本案事實,認罪態度較好,具有悔罪表現,可酌情從輕處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朱洋  朱來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