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法治國家,監督權是憲法賦予每位公民的合法權利,網絡監督則伴隨著信息化的高速發展應運而生。實踐證明,網絡監督在監督公權濫用、揭露腐敗等方面發揮著無可替代的作用。

 

但客觀地說,網絡監督能夠取得成效在很大程度就取決于當事人的身份,在社會轉型的特殊歷史時期,諸如“政協之子撞人”、“ 富二代結婚邀400公務員”等事件才會吸引公眾眼球。

 

誠然,權力導致腐敗,被曝光的事件和人物可能存在腐敗現象,但過度的網絡炒作則將人物臉譜化、標簽化、定勢化:以公務員為代表的“吃皇糧”群體天然為強勢群體,甚至成為成為弄權腐敗、官商勾結的代名詞,是被打倒的對象;以農民、病人等為代表的群體則是弱勢群體,是被欺負、被同情的對象。如果雙方發生沖突,公眾的第一反應往往是一邊倒地支持后者而不論事實真相,哪怕是捕風捉影、道聽途說。

 

權力來源于權利,權利監督權力,但權利的濫用就會羈絆權力、要挾權力、綁架權力甚至是顛覆權力。在網絡監督個案中,如果公權機構回應,因公眾仇權仇富的思維在前,任何回應都很脆弱,而一旦默不作聲,網絡謠言則在炒作中持續發酵,公權機構的沉默等于承認,形成進退維谷的二難狀態。

 

當少數網絡監督成功案例的作用被無限放大后,在公眾的心中就會形成條件反射,即心理學中“刺激泛化”:指當人或動物形成某種條件反射之后,與特定條件刺激的其他刺激也可能引起同樣的條件反應。一旦發現涉及公權機構或者人員負面新聞的帖子,公眾則一擁而上,而公眾的心態并不全然理性,有的就是出于圍觀看熱鬧甚至報復權力。網絡被抽象成所向披靡、無所不能的功效,公眾形成網絡依賴。長此以往,就會形成網絡版文革,網絡監督就是無產者打到當權者的一個工具、一種運動。

 

這樣,就削弱了正規矛盾調解機構的權威,歪曲了干部隊伍的形象。更為嚴重地,網絡監督的濫用會被一些別有用心的人或者組織利用,打著維權的幌子,收取當事人的高額報酬,利用網絡監督的漏洞和公眾的心理,炒作民粹,陷公權于被動,取得輿論的先機,成為少數人牟利的利益,并將自身塑造成為“維權斗士”、“反腐英雄”等,實現自身名利雙收。

 

必須承認,人的自然稟賦、家庭出生、社會分工的差異是客觀的,正如古人所講的“物齊非齊”,每個人在財富、學識等方面不可能完全等同。和諧社會不是要消滅差異,而是要把這些差異控制在一定的限度和范圍內,做到“和而不同”與“不同而和”。

 

因此,任何事物都要保持在一定的限度,個案正義的實現不能以犧牲社會整體的利益為代價,否則就是矯枉過正,就會過猶不及。

 

子曰:“于止,知其所止,可以人而不如鳥乎!”,網絡監督作為歷史的產物也應有所止。回歸本位,其根本目的就是發現真相、化解矛盾,而非制造對立、加劇隔閡。通過公共參與,督促相關公權機構從速、從快解決問題并舉一反三形成維護社會和諧的長效機制。

 

公權機構也應當不斷總結網絡監督的規律,健全相關法律法規,將網絡監督納入法治的軌道。對于反映的問題及時調查和公布真相,迅速有效追究相關當事人責任,而對于利用網絡煽風點火、唯恐天下不亂的造謠者、炒作者就應當嚴懲不貸,在占領輿論高地的同時懲惡揚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