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蘇州訊:由于一直未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員工離職后被判應支付雙倍工資。

伍某于200510月進入三林公司工作,雙方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2008217,伍某向公司遞交辭職報告書,以回家開超市為由申請辭職,此后未再出勤。20086月,伍某向法院起訴,要求三林公司支付欠付工資和經濟補償金。

張家港市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由于沒有證據證明原、被告就工資標準進行過明確約定,被告按照工資發放單每月支付給原告的基本工資和績效工資又不低于本地最低工資標準,且原告每月拿到工資后從未提出過異議,故認定原、被告之間的工資已結清。原告于2008217申請辭職,并于當日離職,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按照20081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在200811日前已建立勞動關系但尚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200811日起一個月內訂立;用人單位超過一個月未滿一年仍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原告于200510月進入被告單位工作,至2008217因辭職離開時止,被告未曾與其訂立過書面勞動合同,故法院一審判決三林公司支付伍某因20082月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而應支付的雙倍工資的差額11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