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人民法院審判工作追求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相統一作為一種共同的司法理念,已經在我國審判工作指導思想中占有相當突出的地位。新時期人民法院如何結合大學習大討論活動的開展正確認識和把握這一理念,也應成為每一個人民法官的首要思考。下面我就人民法院審判工作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含義與思想發(fā)展沿革、追求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相統一面臨的實際矛盾以及審判工作中如何實現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相統一的思路與對策等三個方面作一粗淺探討,不當之處,請大家批評指正。

一、法院審判工作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含義及思想發(fā)展沿革

1、審判工作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含義。

所謂審判工作的法律效果就是法官辦案要嚴格依照法定程序,正確適用法律規(guī)定,要有利于國家法律得到全面、正確的實施,它要求辦案的結果要有利于鞏固黨的領導,有利于黨和國家工作大局,有利于促進依法治國;所謂社會效果就是法院的審判工作要樹立和彰顯法律的權威,維護最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維護公平、規(guī)范、有序的社會秩序,倡導守法光榮、違法可恥、尊崇法治的社會價值取向,構建弘揚法治、正氣、正義、誠信的社會環(huán)境,提高公眾的道德水平,促進公平正義。

2、審判工作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之間的關系。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是互為因果、互相包含的統一關系。審判的法律效果是法律的依據和驅動力,審判法律效果的實現,也應該導致法律價值即社會效果的實現,因此,一個良好的裁判即應有良好的法律效果,同時也應有完美的社會效果。所以,一個案件,不僅要在法律上做到程序公正,實體正確,實現法的精神和目標,案件處理的結果還要有利于維護和穩(wěn)定大局,有利于建立維護社會秩序,有利于保障公平正義,有利于倡導正確的社會價值取向,這樣就是實現了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3、審判工作要實現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相統一思想的發(fā)展沿革。

1)側重追求審判工作社會效果時期。1985年之前,審判工作的指導思想是著重調解,那個時期,全國一審民商事案件的調解率最高達到75%以上。適應調解工作需要,80年代中期,繼深圳中院率先設立經濟糾紛調解中心以后,全國法院經濟糾紛調解中心迅速膨脹,我省法院也不例外,在這種指導思想的引導下,訴訟調解也就成為民商事案件的主要結案方式,辦案法官也因此十分重視對案件的調查取證,努力追求客觀事實,社會效果成為法官審理案件的重要原則。

2)側重追求審判工作法律效果時期。上個世紀90年代末,人民法院開始推行庭審方式改革,強化庭審功能,調解為主著重調解的指導思想相對弱化,取而代之的是直接開庭一步到庭提高當庭宣判率,法院經濟糾紛調解中心也隨之取消,此時法院各類訴訟案件也大幅增長,加之案件審限跟蹤管理的推行,法官沒有太多的精力和時間放在調解工作中,案件的判決率便不斷上升,這一時期的審判工作一定程度講是側重追求法律效果。

3)審判工作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有機統一時期。進入21世紀,時任最高院院長的肖揚強調,人民法院要牢固樹立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必須堅持司法工作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這一時期對審判工作的要求是能調則調、當判則判、判調結合、案結事了,努力達到案件審理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相統一,以促進社會和諧。適應這一需要,在各地法院紛紛成立速裁庭,使得一部分可以迅速審判,即時裁決的民事案件以調解、撤訴方式結案。與此同時,全國上下積極強調社會大調解機制的構建,2005916,省高院、省司法廳和省社會矛盾糾紛調解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曾聯合下文,要求進一步加強訴訟調解與社會矛盾糾紛大調解機制的銜接工作。

4)在強調審判工作法律效果的同時更加注重社會效果的時期。今年6月,最高院院長王勝俊在全國高級法院院長會議上強調,人民法院要在新的歷史起點上實現各項工作的與時俱進,必須把黨的事業(yè)至上、人民利益至上、憲法法律至上作為始終堅持的指導思想。這一論述更加強調了法院審判工作社會效果的必要性。近日,省法院又出臺了《全省法院審判績效綜合考評辦法》,該辦法設定有關審判質量、審判效率、審判效果等15項考評指標,同時結合各審判業(yè)務條線的工作特點,將15項指標細化分解納入各審判業(yè)務條線的考評,體現了堅持以化解矛盾糾紛為主線的基本要求,著重加強了審判質量和效果方面的考評,強調治標和治本兩方面的內容,特別是加大了對涉訴信訪工作的考評力度,這個辦法的出臺也突出體現了新時期法院審判工作注重社會效果的重要性。

二、法院審判工作追求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統一面臨的實際矛盾

新時期人民法院審判工作追求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統一面臨的各種矛盾錯綜復雜,但歸結起來主要是三大主體,即與地方黨委、政府要求之間的矛盾,與市場經濟主體企業(yè)發(fā)展需求之間的矛盾,與人民群眾訴求之間的矛盾,如何正確處理和協調好與這三者之間的矛盾已經成為我們亟需研究的幾個主要問題。

1、與地方黨委、政府要求之間的矛盾。這方面的矛盾主要有兩點,一是法院審判工作服務地方經濟發(fā)展大局與地方保護主義的矛盾。一方面地方黨委政府要求法院要為地方經濟建設保駕護航,為地方的改革與發(fā)展提供有力的司法支撐,另一方面,卻在涉及到政府部門的行政審判與涉府案件執(zhí)行過程中消極回避、拒不配合,有些領導甚至對有些案件說清打招呼,從主客觀兩個方面制約法院工作。二是地方黨委、政府要求嚴打維護穩(wěn)定與法院工作刑事政策輕刑化的矛盾。地方黨委、政府為切實維護社會穩(wěn)定,往往要求司法部門每年都要開展一到兩次嚴打活動,對一些刑事犯罪分子從嚴從重處理,但這又與當前法院工作刑事政策輕刑化的趨勢不相吻合,以致形成矛盾。

2、與市場經濟主體企業(yè)發(fā)展之間的矛盾。隨著地方經濟的不斷發(fā)展,招商引資工作的逐步深入,各種不同類型的大中型企業(yè)紛紛進駐生產,隨著市場環(huán)境的變化,各類糾紛也隨之增多,涉企案件數量逐年增長,作為市場經濟主體企業(yè)的訴求往往更多是要求法律效果與審判效率,法院作為審判機關,必須妥善處理與協調各種矛盾,打擊涉企犯罪,保障企業(yè)利益,促進企業(yè)發(fā)展,追求審判效率毋庸置疑,但不能唯法律效果,也需認真考慮社會效果,該類案件判決居多,引發(fā)的企業(yè)信訪也為數很少。

3、與人民群眾訴求之間的矛盾。人民群眾作為訴訟中相對于黨委、政府以及企業(yè)的社會弱勢,他們的糾紛涉及刑事、經濟、民商事等各個領域,他們參與訴訟后的一個顯著特點就是訴求往往比較偏執(zhí),追求的是客觀公正,一旦他們在訴訟中因為證據不足等原因處于不利地位,便會因此產生大量的涉訴信訪。在法院的審判工作中,更多考慮的必須是案件審理的社會效果,并以此為原則積極化解矛盾糾紛。

三、審判工作中實現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相統一的思路與對策

1、全面加強溝通與協調,增強法院服務大局的能力。針對審判工作與地方黨委、政府要求之間的矛盾以及涉及到黨委、政府關系的案件,一是要在堅持做到案件審判以法律效果為主,社會效果為輔的基礎上,嚴格依照法定程序,正確適用法律規(guī)定,確保案件的質量與效率;二是對具體案件的審理要積極主動加強與黨委政府相關領導的溝通與協調,使他們不僅能理解法院工作,更能支持法院工作;三是加強與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的聯絡工作,拓寬聯絡途徑,進一步增進他們對法院工作的了解、理解和支持。

2、強調公正與效率,全力服務企業(yè)發(fā)展。一方面積極加強審判業(yè)務建設,切實提高審判服務企業(yè)發(fā)展的司法能力,堅持公正與效率,穩(wěn)妥處理各類涉企案件;另一方面,加大對涉企訴訟的便捷服務力度,堅持急事急辦、特事特辦,建立從立案到執(zhí)行的全程快速綠色通道,實行快立、快審、快保全、快執(zhí)行,真正為企業(yè)提供優(yōu)質高效的司法服務,保護企業(yè)健康穩(wěn)定發(fā)展。

3、維護群眾切身利益,努力追求客觀公正。審判工作必須切實維護群眾合法權益,這也符合王勝俊院長提出的三個至上的要求。對此,一是要更加注重案件審理的社會效果,努力追求客觀事實,認真做好雙方當事人的調解工作,切實提高調撤率,對調解不成的要及時判決,同時要強化法官信訪意識,積極做好法律釋明及服判息訴工作,確保將涉訴信訪遏止在萌芽狀態(tài)。二是要加強對法官依法辦案責任追究,制定并出臺《涉訴信訪案件責任追究辦法》,對來信來訪涉及案件質量的,由審管辦評查作出責任認定,涉及違法違紀的,由監(jiān)察室處理作出責任認定,結合責任認定內容,從信訪數量和投訴率兩個方面分批評教育、通報批評和誡免談話三個層面對法官和部門進行責任追究。三是要加大對違法上訪行為的打擊力度,選擇一批重點進京違法上訪人,在及時收集、固定證據的基礎上,聯合公安、檢察、信訪部門,依法予以處理,樹立司法權威。

4、及時調整審判管理相關制度,促進法院工作再上新臺階。結合省法院出臺的《全省法院審判績效綜合考評辦法》,迅速調整審判管理相關制度,細化15項指標并從審判質量和效果兩方面將其納入部門和法官審判業(yè)績考評,積極化解社會矛盾糾紛,在突出案件審理社會效果的基礎上,強調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力爭使我市法院的審判工作取得更大成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