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陰區法院通過對今年以來受理的執行案件分析發現,有22%以調解方式結案的民事案件進入執行程序,直接導致執行案件數量增長迅猛,說明調解結案的民事案件自動履行率偏低,案結事不了問題在一定范圍內依然存在。該院經過認真分析,得出調解結案的案件自動履行率不高的原因,并提出提高自動履行率的對策。

一、自動履行率不高原因

一是義務人本無履行意思。案件審理過程中,部分義務人為應付權利人和法院而答應調解,但達成調解協議后不主動履行或躲避履行。此種情況多發生在義務人為自然人身上,尤其民間借貸等類型案件自動履行率更低,直接進入執行程序。

二是法官對調解工作認識存在偏差。該院分析發現,個別法官片面認為,只要調解結案就是案結事了,且沒有上訴后被改判、發回的風險,因此把調解結案作為辦案的最終目標,有時甚至違背自愿原則強行調解,在此情況下義務人不愿按期自動履行。

三是部分案件訴訟保全措施不到位。一方面,由于訴訟保全措施不得力導致保全義務人的財產,查找義務人的財產只是敷衍了事,保全工作做得不到位,如查封義務人的車輛只是到車輛管理所查封車輛底冊,而沒能對車輛進行實際扣押;另一方面,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后審判法官與執行人員溝通不及時,致使審執脫節,訴訟保全未發揮應有作用。

四是法官績效考核機制不完善。案件質量效率指標考核時,只強調了案件的調解率,未對案件調解后自動履行情況作出明確要求,導致部分調解案件質量不高,案結事不了。

二、提高自動履行率的對策

一是強化法治和誠信宣傳。在案件調解過程中,法官要明確告知義務人不按期履行的法律后果;權利人在索賠金額大幅讓步時,勸導義務人當庭給付。同時,加強誠信宣傳,明確告知當事人不講誠信的后果。

二是強化訴前保全和訴訟保全。在保全階段努力查找義務人財產,并采取有力措施進行有效控制,促其自動履行義務。若義務人不按調解協議履行義務,也可為案件執行打下良好基礎。同時,嘗試動員義務人的近親屬或朋友為擔保人,為調解后自動履行加上“保險”。

三是充分發揮人民調解員作用。人民調解員來自各個階層,社會關系基礎較好。案件調解中可選擇雙方當事人都較為熟悉的人民調解員,由其出面做說服教育工作,促使義務人自覺履行。

四是完善質量效率指標考核辦法。將調解案件自動履行率作為法官審判業績考核的內容,把兌現率作為檢驗調解效果與質量的標準,并嚴格獎懲。

五是加大懲處力度。嚴格按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拒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義務人進行處罰,讓其不講誠信付出代價,構成犯罪的,一律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達到處理一人,震懾一片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