緩刑期間再次犯罪 撤銷緩刑從重處罰
作者:李艷 潘偉 發布時間:2008-09-08 瀏覽次數:1248
本網鹽城訊:被告人李某某緩刑期間再次犯罪,建湖縣人民法院以盜竊國家機關證件罪判處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與前罪一起合并執行有期徒刑二年九個月。
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李某某2005年7月因犯搶劫罪被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在緩刑考驗期限內,被告人李某某于2008年2月至4月間盜竊他人汽車牌照17起,以此敲詐被害人人民幣2460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盜撬他人汽車牌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國家機關證件罪,被告人李某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又犯新罪,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實行數罪并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