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前三年關系不和不能作為離婚理由 宿遷法院依法駁回一人犯家屬離婚請求
作者:劉成軍 發布時間:2008-09-04 瀏覽次數:969
本網宿遷訊:何某與席某2002年相戀并登記結婚,次年育有一女。2005年11月何某因犯搶劫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今年初,原告席某向法院起訴,以婚后夫妻感情長期不和、被告何某多次因刑事犯罪被處理為由要求離婚。法院一審駁回其訴訟請求。席某不服,上訴。
法院經審理查明,席某所說的雙方因感情不和,曾多次因家庭瑣事發生吵打,均在三年前雙方共同生活期間。當時席某并未提出離婚,何某服刑幾年來亦未曾提出離婚。何某入獄后,席某并非棄其不顧,雙方時有書信往來,應認定為雙方感情并未破裂。因此一審法院判決不準離婚。
席某上訴稱,其與何某是草率結婚,婚前缺乏了解,沒有共同語言,婚后因性格差異太大,經常吵打,且被上訴人多次因刑事犯罪被處理,雙方已無和好希望,請求二審撤銷原審判決,依法予以改判。
二審承辦法官專程到何某服刑的洪澤湖農場,調查了解到,何某對自己因犯罪給家人帶來的傷害非常痛悔,其認罪態度誠懇,投入改造積極,多次被監獄方面表揚,且已被審判機關作出減刑七個月的裁定,今年12月初即可刑滿釋放。如判其離婚,不但毀了一個家庭,還可能會帶來新的社會不穩定因子。因此,原審法院認定雙方夫妻感情尚未破裂,為促進雙方和好,判決不準雙方離婚并無不當。二審在洪澤湖監獄對該上訴案進行開庭審理,維持了原審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