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鎮江訊:2008829,鎮江京口法院受理一起無仲裁裁決結果的勞動爭議案。這是我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實施后,該院依照該法的規定受理的首起勞動爭議案件。

鎮江市民江某,因勞動爭議糾紛,于2008627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勞動仲裁委員會于200871受理后在法律規定的時間內未做出裁決,按照法律規定延長仲裁期限后,逾期仍未作出仲裁裁決,江某根據新頒布施行的《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向該院提起勞動爭議訴訟。

有關法律人士指出,江某與其所在單位因勞動合同糾紛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根據我國《勞動法》的有關規定,勞動仲裁是前置程序,勞動仲裁委員會受理勞動仲裁后,必須作出勞動仲裁決定,當事人對勞動仲裁不服,可以在收到勞動仲裁裁決后十五日內向法院提起訴訟。如果仲裁機關不作出勞動仲裁,勞動者就無法通過司法程序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這不利于及時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新頒布施行的《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條規定: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結束,案件復雜需要延期的,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批準,可以延期并書面通知當事人,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秳趧訝幾h調解仲裁法》實施,雖然沒有取消勞動仲裁作為前置的要求,但不再以仲裁機構作出仲裁結果為先決條件,避免了仲裁機構消極不作為給勞動者維權帶來的障礙。從該案例中,可以預見隨著勞動爭議仲裁法律規范的調整,今后法院受理的勞動爭議案件有可能大幅度增加,法院的工作將日趨繁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