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議非訴行政執行案件的審查
作者:尹虹霞 發布時間:2008-08-18 瀏覽次數:1196
非訴行政執行是指行政管理相對人對行政主體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既不起訴又不履行的情況下,人民法院根據行政主體的申請,通過執行程序實現生效具體行政行為內容的活動。隨著行政管理領域的日趨擴大和行政執法力度的不斷加強,大量的非訴具體行政行為紛紛進入司法執行程序。對非訴行政執行案件的審查成為行政審判庭一項十分繁重而重要的內容。鑒于此,本文就非訴行政執行案件的審查問題談幾點認識,以供大家參考。
一、非訴行政執行案件審查方式和范圍
行政訴訟法規定了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是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審查。人民法院在對非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時也應當遵循合法性審查的法律原則。對非訴具體行政行為的審查應當包括形式上的審查和實質上的審查兩大部分,而審查的具體內容則既包括程序方面,也包括實體方面。
(一)形式上的審查。形式上的審查就是人民法院依據合法性原則對非訴行政執行案件從申請主體、申請時效、申請材料等形式要件進行審查。這是決定是否受理行政主體執行申請的首要步驟,也是啟動執行程序的前提。
1、對申請主體資格審查,應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第一、審查申請人是否具備行政主體資格;第二、審查申請人是否為非訴行政行為的作出者;其他行政主體不享有這一權利;第三、審查行政主體是否為合格的申請主體,只有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或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才有權申請人民法院執行具體行政行為。
2、對申請時效的審查,應把握以下三個方面:第一、審查非訴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已經送達被申請執行人;第二、審查非訴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第三、審查非訴具體行政行為是否超過法定的申請執行時效,行政主體如果逾期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不予受理。
3、對申請材料的審查,人民法院在對行政主體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時,應當圍繞三個方面進行:一是申請執行書的審查,申請執行書必須載明申請執行人和被申請執行人的相關情況、申請執行的依據、執行的具體內容等方面;二是行政法律文書的審查,不論是哪一類的行政法律文書,人民法院都要審查是否包含了主體、事實與證據、法律依據、處理結果、救濟方法、公章和作出時間這六大要素。在行政法律文書明確具備了這六大要素的前提下,才可認定該行政法律文書在形式上具有完整性和合法性;三是其他申請材料的審查,包括行政法律文書的送達回證、證明相對人違法行為合法的證據材料以及非訴具體行政行為適用的法律規范文本等。
(二)實質上的審查。實質上的審查,即審查行政法律文書所認定的事實和處理結果是否合法,具體應當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審查:
1、被執行人主體資格審查。在非訴行政執行案件中,非訴具體行政行為所針對的相對方與行政主體申請的被執行人應當是同一的。根據責任自負的原則,這一法律責任只能由違反行政法律規范的相對人來承擔,他人不能替代。
2、執行財產標的歸屬審查。非訴行政執行案件中,申請人往往都是申請人民法院對被申請人的財產采取強制執行措施。人民法院只能對屬于違反行政法律規范的非訴具體行政行為的相對人所有的財產采取強制執行措施,而不能對他人所有的財產進行強制執行。
3、被執行內容真實性的審查。這不僅要審查非訴具體行政行為所認定的事實和處理結果是否有證據材料予以證實,還要對證據材料的真實性和關聯性進行審查,確認行政主體對相對人違法事實的認定客觀真實。因為相對人行為的違法與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之間并不必然是對應關系。
4、被執行行為程序合法性審查。即審查對具體行政行為的懲罰是否適用了屬于法定的程序種類;是否缺少、遺漏或更改了法定程序中的某一個步驟;是否缺少必要的形式;是否違反法定順序;是否超過了法定期限等等。
5、被執行行為是否濫用職權或超越職權的審查。濫用職權或超越職權都是行政主體通過形式上的合法來掩蓋實質上的非法,表現為執法者主觀上的故意或過失。
6、適用法律規范的合法性審查。行政主體在適用法律法規上的錯誤主要有以下幾種表現形式:沒有適用任何行政法律法規;適用法律法規有遺漏,而遺漏的又恰恰是必須適用的法律規范;適用規章時疏于對規章的法律效力進行審查,而適用了已經失效或尚未生效的法律規范;應適用特別法律規范,卻適用一般法律規范等。
二、審查后的處置
1、準予執行。經過形式和實質兩方面的審查后,人民法院如果確認行政主體的申請以及非訴具體行政行為合法,則應作出準予執行的裁定。
2、不予執行。如果非訴具體行政行為不符合形式和實質上的構成要件,則作出不予執行的裁定。
3、中止執行。在對非訴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過程中,如果發生下列情況即:執行主體表示可以延期執行;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確有理由的異議;被執行人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繼承權利或承擔義務;作出被執行人的法人或其它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出現被執行人下落不明或暫無履行能力等,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執行,待中止執行的原因消除后,再恢復執行。
4、執行終結。在對非訴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過程中,因為發生以下特殊情況,使執行程序沒有必要或不可能繼續執行,如據以執行的非訴具體行政行為被撤消;作出被執行人的公民、法人或其它組織死亡或終止,無財產可供執行,且無義務承擔人等,人民法院則應裁定終結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