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師一般都是身為世范,為人師表,但是海門有一個教師姜某卻猥褻女學生被法院判刑。近日,海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姜某犯猥褻兒童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六個月;犯強制猥褻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九年。禁止被告人姜某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或者假釋之日起五年內從事教育、培訓等相關接觸未成年人的職業。

被告人姜某,男,52歲,本科文化,案發前系海門某初中教師。2017年9月至2019年3月期間,被告人姜某利用其先后擔任初一、初二班主任兼數學老師的身份,以和女學生談心、講解習題等名義,在教室、辦公室、學生住所等場所12次對未滿14周歲女學生采取強行摸敏感部位、親臉頰、親嘴、摟抱等方式進行猥褻,6次對未成年女學生強制猥褻。

海門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姜某無視國法,利用教師身份強制猥褻女童或未成年少女,甚至在公共場所當眾猥褻,其行為已分別構成猥褻兒童罪、強制猥褻罪。被告人姜某一人犯兩罪,應當數罪并罰。被告人姜某利用職業便利實施犯罪,為預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被告人姜某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或假釋之日起一定期限內從事相關職業。為懲治犯罪,保護兒童的身心健康和人格尊嚴、未成年少女的身體自由權和隱私權不受侵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依法懲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見〉》等相關規定,海門法院作出了如上判決。(文中人名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