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南通訊:近日,海安法院作出行政裁定,準許強制執行海安縣環境保護局申請對該縣某化工廠進行行政處罰的決定書。該化工廠因為不正常使用大氣污染物處理設施且廢氣超標排放,被要求限期治理并處以十萬元的罰款。

某化工廠是海安縣里下河地區一家專業生產三氯化鋁的小型化工企業,共有職工15人,10條生產線,設計生產能力為每年2100噸三氯化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化工企業的生產廢物與廢氣排放都有嚴格的程序與要求,該企業也于2004年年底通過了南通市環保局組織的環保驗收。按照該廠常規環保措施,生產三氯化鋁的含氯尾氣應當要通過三級氫氧化鈉片堿吸收塔吸收處理后,再通過25高的排氣筒進行排放。2007119,海安環保局在對該企業進行執法檢查時,該企業共有4條生產線正在生產,而生產所排放的含氯尾氣雖經過三級吸收,但并未加氫氧化鈉片堿,后經海安縣環境監測站監測,該企業氯氣排放濃度監測結果超過標準限值要求。檢查人員還發現,該企業將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化工廢塑料袋露天堆放,也未采取防雨淋、防流失、防滲漏及其他防止污染環境的措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的相關規定,海安環保局對該企業作出上述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