鎮江經濟開發區法院在審理、執行案件過程中發現,當事人及其代理人偽造、涂改授權委托書現象時有發生,不僅擾亂了正常的訴訟秩序,同時也極易引發新的糾紛,損害司法公信力。

一、偽造、涂改授權委托書的主要表現

1、偽造授權委托,虛構糾紛。張某駕車將王某撞傷,經公安部門認定,張某負主要責任。后張某與王某達成賠償協議,并履行完畢。后張某偽造王某的授權委托,由翟某代理王某向法院提起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訴訟,要求張某及保險公司進行賠償。法院在向王某送達法律文書時,發現了真相。

2、偽造授權委托,拖延訴訟。秦某因家中建房,欠某公司鋼材款,該公司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秦某支付貨款,其妻段某承擔連帶責任。秦某持其妻段某的委托書參加了訴訟,并與鋼材公司達成調解協議。調解到期后,秦某未能履行義務,鋼材公司申請強制執行。段某在執行中提出,她沒有委托其夫參加訴訟。經筆跡辨認,發現委托書上段某的簽字確系偽造。該案已按審判程序未結束處理,再次開庭判決。

3、涂改授權委托書,擴大授權范圍。原告李某因與張某相鄰糾紛,委托基層法律工作者田某參加訴訟。田某因與張某關系較好,便在田某自書、張某簽字的委托書上增加了代理權限,與張某進行了調解。法院在向李某送達調解書時,李某對調解方案不滿,并提出從未委托田某進行調解。后田某承認涂改了授權委托書。

4、偽造授權委托,冒領案款。朱某因交通事故被撞身亡,朱父、朱母、朱妻、朱子共同委托一名律師,向法院提起人身損害賠償之訴。經審理,法院判決肇事者向四原告賠償各項費用35萬元。經法院強制執行,賠償款全部執行到位。朱妻持其他三原告特別授權的委托書,前來法院領取案款。在辦理案款發還手續過程中,朱妻不經意中提到,朱某的死亡給家庭造成極大的傷害,朱父、朱母長期居住在新疆,身體不好,為了避免刺激老人,一直未敢將朱某的死訊告訴老人。承辦法官立即提高了警覺,在連續的追問下,朱妻承認了訴訟及執行程序中有關朱父、朱母的委托書均是偽造的。后兩位老人重新作了公證委托,對朱妻的代理權限進行了追認。

二、對策建議

1、在立案、審判、執行等各個程序,均需對授權委托書,尤其是被委托人為公民的委托書進行認真審查,主動與委托人進行聯系,必要時向委托人發送授權確認函,核對授權內容。對于外地當事人的委托,應要求在庭審前提供基層組織或公證機構的鑒證。

2、在送達相關法律文書時,盡可能地向當事人直接送達,不能簡單地由被委托人代收。

3、在發還案款時,原則上不向受委托人發還現金,盡可能通過銀行轉賬形式,將案款匯至權利人個人存款賬號。對于外地當事人,也可委托當地法院發還案款。對于多個權利人共同領取一筆案款的,應要求全體當事人到場,當面書寫委托書。

4、加大偽造、涂改授權委托書行為的處罰。偽造、涂改授權委托書是一種妨害訴訟的行為,應依據訴訟法的相關規定予以制裁,有效遏制此種不良現象的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