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議當事人索要一審法律文書生效證明現象的成因及對策
作者:胡杏 發布時間:2008-05-09 瀏覽次數:1930
近年來,當事人到法院索要一審法律文書生效證明的現象日漸增多。人民法院做出的一審法律文書因為只是一個“效力待定”的“法律”文書,無論是人民法院執行機構還是與案件有聯系的政府職能部門,僅憑當事人所持的法律文書,都根本無法判斷該法律文書是否已經發生法律效力,而只有已經生效的法律文書,才能對雙方當事人、人民法院、與此相關的政府機關以及社會產生法律約束力。由于目前我國現行法律還沒有法律文書生效證明方面的明確規定,實踐中各級人民法院在缺乏法律依據的情況下,對當事人索要生效證明難以答復辦理或在出具生效證明的過程中出現不規范行為,產生不必要的糾紛,影響了辦案質量和辦案效率。針對這種現象,有必要進行深入調查研究,思考其成因及對策,以更好地維護法律文書的嚴肅性,規范訴訟程序,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一、基本情況
1、當事人索要生效證明的法律文書種類
2、當事人索要生效證明的用途
(1)啟動司法程序,包括再次起訴、申請再審以及申請執行等。當事人到法院索要一審法律文書生效證明的一個重要用途就是立案起訴、申請執行等有關司法事務。我國法律在當事人的訴權和執行時效上有一些限制性規定,超過期限法院將不予立案或執行。因此,法院出具的法律文書生效時間成為法院立案和執行生效法律文書的關鍵。然而,盡管法律文書上注明日期,但實際上有的是院長簽發日期,有的是合議庭討論日期,有的是打印日期,根本不能說明法律文書從該日起發生法律效力。因此,當事人向法院索要法律文書的生效證明,明確生效日期以啟動司法程序。
(2)辦理行政事務。當事人在自覺履行一審法律文書所確定內容的過程中,往往會涉及到諸如婚姻登記機關、戶籍管理機關等政府有關職能部門的工作。比如,離婚的當事人到民政部門進行再婚登記、房屋糾紛當事人辦理產權證明、車輛買賣糾紛當事人辦理過戶手續等。因為一審裁判上訴后還存在改判或發回重審的可能,相關政府職能部門僅憑當事人所持的一審法律文書,根本無法判斷其是否已經發生法律效力,需要當事人提供法律文書生效證明。
二、當事人索要一審法律文書生效證明的成因
1、當事人權利義務保障的需要
人民法院法律文書生效時間是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產生、變更和解除的時間標志。法律文書一旦生效將對雙方當事人、人民法院、與此相關政府機關以及社會產生法律約束力。然而,由于沒有明確的法律依據,當事人雙方、人民法院各部門之間、有關政府機關、公民個人都以各自的理解來確定法律文書的生效時間,不可避免地會存在偏差。隨著司法活動內容的擴展,其社會危害性越來越大。因此,越來越多的當事人向法院索要法律文書的生效證明,以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1)維護財產權利。在有給付內容的財產案件中,如果負有給付義務的當事人在法律文書生效后不按期履行法律文書所確定的內容,對方當事人可以以法律文書生效證明書,正確計算自己因此所造成的財產損失,避免因雙方收到法律文書的時間不同而計算出來的財產損失不一致。
(2)維護人身權利。對于法院準予離婚的案件,雙方當事人在得知法律文書何時正式生效的前提下,可以正確地行使自己的權利,如決定何時再婚,避免重婚;相互監督對方的再婚行為是否合法、有效,是否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權益。
(3)正確、適時地行使自身的權利。在準確地得知法律文書生效后,如果對方當事人不按期履行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當事人可以正確計算出應于何時申請執行,以及行使其他如辦理產權變更登記等手續。
2、相關部門嚴格審查辦理登記手續
因一審裁判上訴后還存在改判或發回重審的可能,一審法律文書“效力待定”,當事人僅憑一審法律文書不能充分滿足準予登記的條件。過去大多數的登記機關對此審查不嚴,出現了當事人持未生效或無效的法律文書辦理有關事務而發生差錯的事例。針對這一情況,登記機關嚴格審查程序,要求當事人提供生效證明,導致越來越多的當事人向法院索要法律文書生效證明。
三、法院出具法律文書生效證明的困境
1、法律依據不足,法官自由裁量權過大。由于沒有明確的法律依據,法官在判定法律文書是否生效、何時生效時的標準及方法不一,自由裁量權過大。有的法官以法律文書的制作時間為基數向后推延十五天或更長一些的送達時間,最終確定法律文書的生效時間;有的法官簡單詢問當事人收到法律文書的時間及對方當事人收到的時間,根據法律文書的類型確定生效與否,這種混亂的局面不利于樹立法律的權威性和嚴肅性。
2、內容單一,法官釋明權缺失。生效證明書上僅僅標明生效時間,并未涉及當事人的相關權利義務,不利于當事人及時有效地行使自己的各項權利和義務。
3、程序簡陋,內部審核程序匱乏。生效證明書僅由承辦法官填寫,無須加蓋院印,缺乏內部審核程序。
四、建議及對策
1、確立法律文書生效證明的地位。明確向當事人出具法律文書生效證明的必要性及重要性,充分認識到出具法律文書生效證明的程序意義及實體意義。它不僅有利于維護法院生效判決的尊嚴,避免法院在受理當事人起訴案件和申請執行時出現錯誤,而且有利于相關政府職能部門確認法律文書的效力,建議法院將其作為一項訴訟制度,以更好地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2、確定法院出具生效證明的義務。司法實踐中,因各當事人收到民事裁判文書的日期可能不一致,生效日期又是按后收到的當事人的簽收日期來確定的,因此,在民事裁判文書不是同時送達雙方當事人時,當事人自己是無法知道生效日期的,只有法院才知道。權利人可能會來法院詢問生效日期,義務人不一定會主動來詢問,如果法院不主動通知當事人法律文書的生效日期,就必然會影響當事人相關權利的正確行使,也給有關部門的工作帶來不便。因此,建議法院在法律文書生效后五日內向雙方當事人送達生效證明書,并在證明書上載明當事人與此相關的各項權利和義務。
3、明確范圍、形式及程序。對確屬各類法定登記機關在審查中必須掌握的法律文書生效情況,可由一審法院出具法律文書生效證明。在形式上可由一審法院辦公室統一制作《法律文書生效證明書》,列明生效文書的名稱、案號、原被告姓名、生效時間、承辦人、審核人、簽發人及當事人相關權利義務。由法官助理填寫,主審法官審核,部門負責人簽發,并加蓋法院公章,統一由辦公室編號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