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老育幼是美德 不盡義務法不容
作者:羅德俊 發布時間:2008-03-28 瀏覽次數:1146
本網淮安訊:原告鄭某因其子文某不履行給付贍養費義務,于2007年12月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其子文某給付生活、醫療等費用。其子文某則以原告鄭某有經濟能力能維持生活、治病以及亂化錢為由而拒付。法院經審理認為,養老育幼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也是構建和諧社會的根本保證,子女不履行給付贍養費義務時,無勞動能力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贍養人不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籍的義務,依法應承擔民事責任,遂判決其子文某承擔相應的贍養義務即每年給付鄭某日常生活費用每月100元,生活口糧每月
原告鄭某與其妻共生育一女二子,現均已成家。鄭某與文某關系一直不睦,婆媳關系僵化。鄭某老伴病逝后,生活困難,除文某外出打工外,其他子女均履行贍養義務。2007年秋,鄭某生病住院,無力支付醫療費用,二子女盡力所為,但仍不能解決問題。鄭某隨即向在外打工的文某索要,文某以無錢拒付,后經村鎮干部調解無效,訴至法院。
法院判決生效后,依法執行所判款項,并將款物送到鄭某手中,鄭某感動地說:“法律雖無情,但比骨肉親,和諧社會需依法,養老育幼有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