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審判監督制度改革對基層法院審判工作的影響及應對措施
作者:王同樓 發布時間:2008-03-11 瀏覽次數:1330
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了《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 的決定》,對審判監督程序作了重大修改,即將于今年4月1 日起正式實施。這次民事訴訟法修改,是審判監督制度的歷史性變革,既有利于保障當事人的申請再審權利,又避免了當事人多頭申訴,重復申訴。正確執行民事訴訟法的立法修改,對于人民法院加強審判監督工作,破解司法難題,提高服務和諧社會的司法能力,落實司法為民根本宗旨,促進加快建立公正、公效、權威的社會主義司法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一、民事訴訟法的立法修改對基層法院審判工作的影響。
民事訴訟法的修改,將對基層人民法院的審判活動和審判機制產生重要影響。具體表現在:
1 、民事審判監督案件將大幅度上移,審監庭的工作量相應減少。 修改后的民訴法對原有申請再審和再審案件的管轄進行了重大調整:一是申請再審上提一級審查,改變了以往主要由原審法院審查的管轄機制;二是因申請再審而裁定再審的案件由中級以上的人民法院審理,取消了基層法院對此類再審案件的管轄;三是除涉及事實和證據外,檢察機關的抗訴監督案件由接受抗訴的上一級法院再審,改變了以往抗訴案件原則上交原審法院再審的規定。
2、民商事審判業務部門的收案數量將進一步加大。 隨著民商事案件的級別管轄重心逐步下移,基層法院將更多地承擔起民商事一審案件的審判任務。這一變化對基層法院的整體司法能力和水平既是促進,更是考驗。
3、對原審案件的審判質量提出了新要求。 修改后的民訴法明確列舉了再審事由,其中許多再審事由相當具體、嚴格,如違法管轄、審判組織不合法、剝奪當事人辯論權等程序性事由,這些事由一旦成立,當事人就可能以此為由申請再審,人民法院依法應當裁定再審。這就要求原審必須避免出現這些可能導致再審的情形。
二、積極應對、多措并舉,充分做好立法修改實施前的各項準備工作。
1、加強學習,全面理解和領會立法修改的宗旨和上級法院領導講話精神。
其具體做法是:
(1)學習原文。由政治處牽頭,組織審監庭、審管辦、立案庭、民一庭、民二庭和基層人民法庭等相關部門進行系統地學習。學習文件主要包括修改后的《民事訴訟法》中審判監督程序章節、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蘇澤林在全國法院審監系統民事訴訟法培訓班上的講話,和省高院公丕祥院長、胡道才副院長在全省法院正確執行修改后的民事訴訟法,加強審判監督工作視頻會議上的講話。在此基礎上,開展討論,交流學習體會。
(2)積極組織好上列審判業務部門和審判管理部門的審判人員,參加上級法院舉辦的關于修改后的民事訴訟法業務培訓。
通過學習、培訓,全面理解立法宗旨,深刻領會上級法院領導講話精神,從而正確處理好八種關系。
2、理順關系,明確審監庭的職能定位。 總的原則是,保持審監職能、轉移工作重心。民訴法修改后,基層法院受理的民事審判監督案件雖然大幅度減少,但立法并未取消基層法院院長依職權啟動再審;對于涉及事實和證據方面事由的抗訴案件,仍然需要交由基層法院再審;同時,由于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并未相應修改,故基層法院的審判監督職能依然存在,基層法院審監庭并不能取消。但需要調整工作思路,轉移工作重心。我們要按照最高院和省高院的要求,在繼續履行好審判監督職能的同時,將工作重心轉移到案件質量評查上來,將案件質量監督管理作為主要職能,通過強化案件質量評查來加強審判監督,促進審判質量的提高。
民訴法修改后,審監庭的具體職能是:
(1)負責全院案件質量評查工作;
(2)繼續審理好刑事申訴案件和刑事再審案件;
(3)繼續審理好行政申請再審案件和行政再審案件;
(4)繼續審理好本院院長依職權啟動再審的再審案件;
(5)繼續審理好檢察機關提起抗訴的涉及事實和證據方面事由的再審案件;
(6)配合、協助立案庭做好再審案件的涉訴信訪工作。
3、調整機構、配強人員,實行審監庭與審管辦合署辦公。
(1)將審監庭和審管辦合署辦公,實行一套人馬,兩塊牌子,各司其職,各負其責。
(2)上列兩部門合署辦公后,對其工作人員進行重新調配,把那些政治素質好和業務能力強的同志選調到審監庭和審管辦來,配強、配齊隊伍,以適應新時期審監和審管工作的需要。
4、迅速建立和完善相關工作機制。
(1)案件質量評查工作機制(審監庭負責)
(2)再審案件審判工作機制(審監庭負責)
(3)司法統計工作機制(審管辦負責)
(4)審判績效考核評估工作機制(審管辦負責)
(5)審判運行態勢分析工作機制(審管辦負責)
(6)立案審查工作機制(立案庭負責)
(7)調卷、移送工作機制(立案庭負責)
(8)信訪責任工作機制(立案庭負責)
5、開展申請再審案件集中清理活動。 按照省高院的部署,從現在起到月底,開展對不服本院生效民事裁判的申請再審案件進行集中清理。在此期間,凡是當事人在法定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申請再審的,要迅速立案受理;對已經審查完畢,但當事人仍堅持向原審法院申訴、申請再審的,視情況再次立案審查,或通過信訪方式進行復查,盡力做好過去兩年生效裁判案件當事人的服判息訴工作。通過集中清理,消化一批申請再審案件,防止申請再審案件上移,以減輕上級法院的工作壓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