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非訴行政執行案件的執行依據?筆者認為非訴行政執行案件的執行依據是人民法院對行政機關申請的行政行為進行合法性審查后作出的準予強制執行的裁定,行政機關申請的相關具體行政行為僅僅是執行標的而非執行依據。

非訴行政執行案件中,行政機關申請執行的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需要人民法院進一步審查和確認。非訴行政執行案件不同于申請執行生效的民事、行政裁判文書的案件,申請執行生效的民事、行政裁判文書,因為經過了較為嚴謹的庭審程序,裁決內容的準確性和穩定性相對較高,生效的裁判因而是具有確定的執行力。因此,申請執行生效的裁判文書的案件可直接進入強制執行程序,不需要再作審查。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九十三條規定,對非訴行政執行案件的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人民法院要組成合議庭進行審查,而且時間為三十日,非訴行政執行案件類似啟動了一次訴訟程序。這一過程中,申請執行的具體行政行為接受與行政訴訟基本相同的合法性審查,準予強制執行的裁定實際上相當于確認具體行政行為具有合法性的裁判,然后案件才能進入實際的強制執行程序。非訴行政案件的審查階段,多采取聽證方式審查,更具有完整的行政訴訟程序的特點,因此,申請執行的具體行政行為僅僅是執行標的而非執行依據,法院作出的準予執行的裁定才是非訴行政執行案件的執行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