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徐州訊:如何提高司法應對能力,深入貫徹黨的十七大精神,以“公正司法、一心為民”為指導方針,以科學發展觀統領工作全局,更好地踐行“公正與效率”工作主題,按照和諧社會建設的要求,積極構建和諧訴訟關系,切實履行審判職責,努力實現社會公平正義,切實保障人民群眾利益,是人民法院著實提高應對社會發展變化能力的基本要求。為此,筆者僅從案件的角度分析,認為人民法院必須正確處理以下五個方面的關系,可以減少社會不利因素對法院的負面指責,同時還可以不斷培育法官的職業秉性,提高法官的職業自信,把持社會大局對案件處理的基本要求,不斷提高法官通過案件來應對各種關系的能力,保持一個科學持續性良性發展局面。

(一)正確看待立與不立的關系,把好矛盾糾紛進入司法程序的入口關。必須堅持正確的立案觀,妥善處理好立案與不立案的關系,要堅持慎重立案的原則,堅決防止不屬于法院受案范圍的案件因立案不當而進入訴訟程序,因而給法院工作帶來被動。目前,我國正處于人均GDP從3000美元到5000美元邁進的階段,改革開放不斷深化,經濟高速發展,社會加速轉型,各種利益發生激烈碰撞,社會矛盾凸顯的特殊時期,大量社會矛盾糾紛以訴訟案件的形式涌入到法院處理,法院面臨著巨大的來自內部和外部的壓力,法院處在風口浪尖上,處在矛盾的前沿地帶。如何應對,我們必須把握好解決矛盾糾紛的入口關。因為,司法不是萬能的,并不是所有矛盾糾紛法院都能夠解決的了,應當保持一個有所為有所不為的態度。社會矛盾紛繁復雜,產生的根源有制度性、結構性、司法性等多種因素,而法院解決社會矛盾的司法能力有限,解決不了所有矛盾糾紛。許多矛盾糾紛,需要經濟的、社會的、行政的、司法的綜合手段才能解決的了,解決的好,甚至需要政治手段解決,僅僅依靠法院自身的司法手段是無法能夠解決、也解決不好的。與其強而受理處理,不如不受理轉由其他力量解決會更加妥當。首先,立案不僅要進行形式上的審查,而且要進行實質上的審查,以確定是否立案。對于當事人自己都搞不明白是怎么一回事的案件,要慎重對待,妥善處理,不能盲目立案。否則,法官也無法查明事實情況,作出決斷要冒很大風險,也難以有效解決矛盾,出力不討好。其次,立案要要求當事人有明確的訴訟請求和依據。不同的訴訟請求要逐條列項,一般要具備請求事項、請求標的、請求依據、計算方法等。事實與理由要盡可能具體明確。證據要完備。這樣可以固定當事人的訴爭焦點和請求事項,防止當事人反復無常給案件順利處理帶來的不必要麻煩,且為法官審理案件打下基礎。第三,要積極探索多元化的社會矛盾糾紛解決機制,拓展解決糾紛渠道和途徑,合理分流矛盾解決流向,穩妥解決矛盾。要充分發揮人民調解室、鄉鎮司法所、村(居)民委員會、工會組織等的訴前調解功能,這也是法院緩解工作壓力目前所能夠做到的一個措施,暫時不予立案或不宜立案的案件,要及時移交調解室進行調解,關口前移,給矛盾一個緩沖地帶,力爭進行消化。同時,對于不應受理的案件,要認真做好疏導工作,引導當事人到相關部門解決。第四,要堅持重大疑難案件的立案匯報制度。對于敏感性強的群體、集體等糾紛案件的立案,要堅持向分管院長、院長匯報制度,集體研究決定是否立案。因此,立案是為了更好地解決矛盾糾紛,不立也是為了更好地解決矛盾糾紛,二者關系要妥善平衡處理好。

(二)正確看待調解與判決的關系,堅持調解與判決并重。調解和判決是最主要的兩種裁判方式。司法調解是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一項重要的訴訟制度,是法院依法行使審判權的重要方式,具有優良的司法傳統,被稱之為“東方經驗”。在積極構建和諧社會建設進程中,調解又被寄予了更多的期待。調解更加側重體現司法的化解社會矛盾功能,其作用也越來越重要。在調解過程中,一要明確調解案件的側重點,就是對于法無明文規定或規定不明確,雙方當事人證據都不是很充分,案件事實難以查清的,雙方當事人矛盾激烈的,或者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難以兼顧的案件,要“少判多調”,盡量通過訴訟調解的方式妥善解決,化解雙方當事人之間的矛盾,做到案結事了,息事寧人。二要規范調解工作。我們在強調司法調解的時候,決不意味著對調解失去監管,要規范調解。案件不能出現久調不結,調解沒有期限限制的現象。不能出現強迫調解現象,在調解中,法官的權限較大,要適用有度,不能強迫一方或者雙方接受調解協議。不能因為調解結案,而當事人不息訴,調解中要釋明,把利害關系講清楚,否則,即使當時接受調解,事后也會反悔,產生不滿情緒。調解要具備履行力,具有可執行性,不能出現調解無法履行現象。三要調判兼顧,不能一味調解,怕判決。并不是所有案件都能調解解決的,還需要法官判決作出決斷。其實,只要工作做的扎實細致,當事人會理解到法院對其案件是認真負責的,不會對法院判決產生抵觸情緒。但是,我們在充分認識調解的重要意義時,也要認識到調解的局限性,不能充分體現法官的價值判斷標準和決斷能力,也可能削弱法官查明事實、決斷過程和適用法律的能力,極容易模糊法院、法官的秉性。法官必須具備判決能力。判決更加側重體現司法的價值追求,體現司法工作水平,能夠綜合反映法院整體審判工作水平,直接反映法官的思想觀念、價值取向、司法理念、裁判方法、法律底蘊、社會生活經驗閱歷、司法技巧、思維邏輯、語言表達能力,判決是法官賴以生存的基礎,是我們的“看家本領”,是法官作為“法律人”的秉性所在。好的判決書是凝聚法官心血、智慧的結晶,是“藝術品”,而非一般的“產品”。好的判決與好的調解一樣,能起到樹立司法權威,展示法院形象,彰顯司法公正,承載司法文明的效果。一定程度上,判決辯法析理,也是宣傳法制、弘揚法治、增強公民法制意識的一種途徑,有利于引導群眾依法理性處理相互之間的關系,從源頭上減少矛盾糾紛的產生,即使發生糾紛通過司法途徑解決,也能理智對待,促進法院審判工作順利開展。肖揚院長在第十九次全國法院工作會議上指出,以司法審判保障民生、司法為民成為主旋律,“在審理交通、安全、醫療、保險、侵權、勞務等與老百姓切身利益密切相關的民事案件中,如果案件事實清楚、是非分明、法律關系明確、受害人急需救治,人民法院就應當及時作出判決,確保受害人及時獲得賠償”。作為一名優秀法官,對待案件,既要規則主義,又要經驗主義;既要會調解,又要會判決,但基礎還在于會判決。

(三)正確看待法律事實與客觀事實的關系,樹立正確的審判觀。法律事實是裁判的依據,法律事實與客觀事實永遠有差距,但是可以無限接近,接近程度如何,主要看法官審理案件的細致程度,做的細致了,法律事實就與客觀事實更加接近。法官更加看重的是案件的法律事實,社會公眾更加看重的是客觀事實,因此,一個案件的裁判,往往會出現法官的評判標準與社會公眾的評判標準存在距離,社會公眾對法官的裁判并不認同,案件的裁判法官為此也感到十分痛苦。審判并非純粹的技術操作,其應當根基于社會,隨著社會的不斷發展變化,司法觀念也要發生轉變,要按照中國的實際和群眾的認知,追求法律事實與客觀事實的最大化一致性,爭取法院自身的司法權威和社會的理解和認可。盡管法官裁判的依據是法律事實,但這個法律事實要在法官力所能及的范圍內最大化地與客觀事實相接近,是客觀事實基礎上的法律事實,是無限接近客觀事實的法律事實。一要充分聽取雙方當事人對案件事實的陳述,全面聽取雙方意見;二要全面調取證據,凡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都要調取,仔細甄別;三要依職權調查。對雙方申請調查的事項和認為應當調查的事項,要及時啟動法院調查權,依法調查,窮盡一切合法手段查明案件事實,盡可能地使法律事實與客觀事實無限接近。不能機械地理解證據規則和法院調查權,有利于案件事實查明的手段和方式都要采用,決不能一味強調只要據法律事實裁判就是完成了審判任務,盡到了職責要求。當客觀事實和法律事實發生沖突的時候,應當維護法律事實。

(四)正確看待守成與創新的關系,不斷增添發展的新動力。對于在實踐中積累的好的經驗和好的做法,我們要繼承和發揚,鞏固和擴大成效。不能以創新的借口否定或不再堅持。對于一些實踐證明已經陳舊落后的做法,要堅決摒棄。黨的十七大報告指出,要“深化司法體制改革,優化司法職權配置,規范司法行為,建設公正高效權威的社會主義司法制度,保證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依法獨立公正地行使審判權、檢察權”。對司法改革提出了明確要求,我們要進一步解放思想,開闊眼界,更新觀念,樹立新的理念,堅持改革創新,不斷增強法院發展的新活力,推動法院事業的快速發展。改革要堅持正確的政治方向,堅持事實求實的原則,既要穩妥推進,又要大膽探索。有利于建設公正高效權威的社會主義司法制度的改革創新,我們要大膽地試,大膽地闖。特別是對于審判機制方面、審判管理制度上,要積極改革創新。要進一步加強司法為民工作機制、審判委員會工作機制、民事行政審判監督制度、審判管理工作機制、執行工作機制、審判公開機制等改革的調查研究,不斷增強改革的科學性、協調性和有效性,增強法院工作動力。

(五)正確看待開庭與裁判的關系,切實提高庭審駕馭能力。開庭的質量如何,決定著裁判的質量高低,是裁判的基礎。一要認真做好庭前準備,承辦案件的法官要提前閱卷,訴訟主體是否適格、事實是否明確、證據是否完備、爭議焦點是否明朗、法律關系是否厘清、相關的法律規定等,都要做到心中有數,做好庭審提綱,必要時,在庭前要求原告或被告提交證據,組織庭前證據交換。做好庭審是開好庭審的基礎。現在,由于案件數量多,每位法官手頭的案件比較多,很容易忽視庭前準備工作,一些法官只是在開庭時拿卷宗開庭。我們認為,即使時間再緊張,也要抽出一定時間做好庭前準備工作,提高庭審質量。二要開好庭審。法官要切實提高駕馭庭審的能力,開好每一庭。要圍繞雙方當事人爭議的焦點展開庭審,重點在于法庭調查和庭審辯論階段。對于雙方當事人的舉證、質證要全面具體,明確舉證所要證明的問題,能當庭認證的要當庭確認。對于雙方陳述、辯論的焦點問題,必要時進一步追問,庭審中要充分并準確把握釋明權的行使。特別重要的是,所有程序都要走完,不能留有空白。要維護開庭秩序,對于有損一方人格形象的言論及時制止,對于旁聽人員也要嚴格法庭紀律,防止庭審無序。不能一庭下來后,經過考慮,還認為有許多事項還需要開庭審理,盡可能地把一切考慮周全,爭取一庭解決問題。三要做好舉證責任的分配。圍繞雙方爭議的問題,合理分配雙方的舉證責任,需要法官根據案件實際情況,結合法律、社會認知、交易習慣等,作出合理分配。不能分配不合理,使當事人陷入舉證不能的境地。四要依法調查。要正確理解證據規則,靈活運用證據規則,把當事人的申請以及法院依職權調查結合起來,查明事實,即使無法查明,也要走完所有程序,不能嫌麻煩。對于案件客觀事實,要窮盡一切措施查明,實現法律事實與客觀事實的高度一致。一些案件存在的突出問題是該查的沒查,該追問的沒有追問,該走的程序沒有走完。基于此形成的判決很難令當事人信服。五要合法合理判決。重點在于事實的查明、證據的認證、裁判理由的闡述,要突出自由心證和自由裁量的形成過程和法律、法理、情理、事理的運用過程。判斷的價值取向要正確,司法價值的取向、社會價值取向要正確,不能出現偏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