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起糾紛連襟反目 法官細調解握手言和
作者:嚴海明 發布時間:2008-01-24 瀏覽次數:1224
本網蘇州訊:吳江法院震澤法庭在受理周某訴王某返還財產糾紛案件后,承辦法官了解到原、被告因經濟糾紛曾多次發生爭執,甚至發展到動武的地步。為避免雙方之間的矛盾進一步激化,承辦法官迅速召集雙方當事人到庭了解情況,及時進行庭前調解。后在法庭其他同志的共同努力下,終于促使原、被告達成調解協議,雙方握手言和。
原、被告系連襟關系,原先關系一直較好,2007年3月份,雙方口頭講好合伙經營魚類生意,由周某負責進貨,王某負責銷售,雙方一直沒有簽訂書面協議,各自只有一本流水帳,帳目也比較混亂。共同經營中,雙方對各自投入的資金、銷售的利潤及對外的應收、應付款等發生爭議,后經親戚朋友出面多次協調未果,矛盾日趨激烈。2007年12月份,周某一紙訴狀將王某告上法庭,要求王某返還擅自領取的周某存放在東方冷庫的黃吉魚價值8萬余元。王某接到訴狀后情緒激動,認為雙方系合伙關系,其提取黃吉魚系征得周某同意的,并向法庭提交了其曾于2007年6月份分二次匯給周某個人帳戶17萬元的匯款憑證。由于本案周某系以侵權為由提起訴訟,按理法官完全可以憑原告的訴訟請求,根據查明的事實作出相應的裁判,但雙方之間的矛盾無法徹底解決。根據最高院關于訴訟調解的有關精神,只要在不違背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的情況下,法官可以超出訴訟請求的范圍進行調解。為了平息雙方之間的矛盾,真正做到案結事了,承辦法官做了大量的思想工作,向雙方當事人闡明各自證據的缺陷、所涉的法律關系及訴訟所帶來的風險,希望雙方能看在親戚的面上,心平氣和接受調解。后在法庭其他法官的共同協助調解下,該案得到了圓滿的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