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當事人舉證告知是法院為了保障當事人訴訟權利、落實司法為民要求而實施的一項新措施。實踐中,由于舉證告知的內容理論性、法律性較強,很多情況下,老百姓對舉證告知的內容看不明、弄不清,不能真正理解舉證責任分配、舉證期限和不及時舉證的法律后果,加之送達人員沒有及時明示或詳細解釋,未引起當事人對舉證告之的重視,致使其一些權利沒有正確行使或喪失。輸了理又輸了官司,導致不服判決,不予給款或賠償而引發執行難。

為此,筆者建議要完善舉證告知內容,使難以理解的法律條文變得更通俗易懂,同時建立舉證告知筆錄制度,即在送達舉證告知時,送達人員要對舉證責任的分配、各類證據舉證期限、未及時舉證的后果進行講解,讓當事人真正明白自己的舉證   權利和義務,并記錄在案。從而使這一司法為民的措施真正落實到實處,讓老百姓有理有據的訴訟案件打得贏官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