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盜版圖書侵犯專有出版權,判賠
作者:蘇州市吳江區人民法院 游佳 發布時間:2021-03-24 瀏覽次數:878
每到開學季,不光校園里再度熱鬧起來,線上線下的書店也恢復了人氣,大家紛紛購買各類教材或課外書籍。但是,你買到的書到底是正版圖書還是盜版圖書呢?近日,蘇州市吳江區人民法院就審結了原告上海某出版社訴被告蘇州某圖書銷售公司著作權侵權糾紛案件。
原告上海某出版社訴稱,其作為出版商已與著作權人簽訂《協議備忘錄》,享有在中國大陸出版發行《夏洛的網》中文譯本簡體字版的專有權利,該權利尚在有效期內。被告蘇州某圖書銷售公司在“拼多多”平臺開設網店,并通過該網店銷售盜版圖書《夏洛的網》,侵犯了上海某出版社的合法權益,要求蘇州某圖書銷售公司停止侵權并賠償損失。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雖然《協議備忘錄》未明確載明“專有出版權”字樣,但考慮該合同明確上海某出版社享有出版權及獨家銷售權,應當將上海某出版社獲得的出版權與獨家銷售權作為一個整體進行理解,即上海某出版社獲得了涉案圖書的專有出版權。經庭審比對,被告蘇州某圖書銷售公司銷售的《夏洛的網》在作者名頁、“人‘物’表”、字體、頁眉頁腳、章節處圖案等方面與正版圖書存在區別,在無相反證據的情況下,可以認定其銷售的是侵權圖書。被告蘇州某圖書銷售公司未經許可,擅自發行原告上海某出版社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且無法提供證據證明侵權圖書的合法來源,其行為侵害了原告上海某出版社的專有出版權。因涉案圖書已下架,法院最終根據涉案圖書的知名度、上海某出版社獲得專有出版權的對價、蘇州某圖書銷售公司的侵權規模等因素,酌情確定賠償數額為25000元。一審判決后,雙方均未提起上訴,該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被告已自覺履行賠償義務。
法官提醒:《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圖書出版者對著作權人交付出版的作品,按照合同約定享有的專有出版權受法律保護,他人不得出版該作品。”該規定明確了圖書出版者根據約定獲得的專有出版權依法受法律保護。作為一種約定權利,專有出版權是通過合同創設的權利,其權利具有排他性。著作權人在授權某一出版社出版作品后,在合同約定的期間內,不得再次授權其他出版社出版該作品。除享有出版權的出版社以外的任何出版組織和個人,均不得復制、發行該作品。
如果著作權人和圖書出版者未就專有出版權的具體內容作出具體約定,那么應當如何理解呢?《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圖書出版合同中約定圖書出版者享有專有出版權但沒有明確其具體內容的,視為圖書出版者享有在合同有效期限內和在合同約定的地域范圍內以同種文字的原版、修訂版出版圖書的專有權利。”根據該規定,圖書出版者的權利范圍應是 “以同種文字的原版、修訂版出版圖書”的專有權利。